李某声明书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X月,李乙来到某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办理声明书公证。 公证员经询问了解到以下事实,2017年X月,李甲个人独有的平房动迁,在签署动迁安置协议时,李甲正在接待来看望李甲手上伤势的朋友赵某,李甲因手上有伤不能写字,遂口头要求其子李乙代为签字,赵某提醒,别忘了按手印,李乙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2019年X月,李甲前往产权部门办理回签安置房产权证书,不动产部门在审核相关材料过程中发现,动迁房屋系李甲个人独有,但安置协议的签(姓名)字却是李乙,产权部门因权属关系不明拒绝办理。第二天,李乙随李甲来到产权部门,说明安置协议代签情况,在产权部门的建议下,李乙、李甲、赵某、李甲之妻钱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声明书公证,声明代签事宜,进一步明确回迁安置房权属情况。 公证员详细审查了李乙提交的以下材料: 李乙、李甲、钱某、赵某的身份证,李乙的户口本(户口本载明李甲钱某系夫妻关系,李乙为其子),动迁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安置协议、某市关于回签安置有关文件等。公证员审查后认为具备受理条件,遂受理了此公证申请。 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在涉密接待室分别同李乙、李甲、钱某、赵某谈话,并制谈话记录,能够确认,四人利害关系较为明确单一且意思表示真实,李乙明确表示“在签署安置协议时只是听从李甲的安排在协议上签名,签名时未多想,拆迁的平房是我父亲的,不是我在协议上签名了房子就是我的了”。公证员向产权部门调查核实了动迁房的权属情况,综上,公证员认定,该动迁房确系李甲个人所有、李乙代李甲签署安置协议、因李乙疏忽且不了解具体情况而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公证员向李乙履行了一次性告知义务,李乙等人明确表示知悉声明书公证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公证员的指导下,由李乙执笔书写了声明书。公证员再次审查有关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充分,再审声明人的主体资格、声明内容、声明书的格式无误,经公证处审批通过后,为李乙出具了声明书公证书。 本案中公证机构通过办理声明书公证,对当事人代签行为、补正瑕疵协议、不动产权属追认行为予以证明,帮助当事人解决动迁户不动登记中的难点问题。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吉某国信内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李乙,男,XXXX年XX月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李乙于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李乙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某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