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洪某,男,1982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2019年7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 执行地司法所对洪某的家庭和社会关系进行的调查和与洪某的交谈发现,洪某家庭关系和谐,和妻子共同经营自己的生意,感情很好。洪某性格开朗和善,有些大大咧咧,善于结交朋友,为人直爽,与邻居、朋友相处融洽。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洪某在入矫初期,未能完全认识到自己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虽然司法所多次强调,但由于个性大大咧咧,几次违反了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出现了人机分离的情况,孝南区社区矫正局依法依规对其作出警告处分两次。针对洪某的犯罪原因及日常表现,执行地司法所对洪某进行以下帮扶措施。 一、 针对性制定矫正方案,开展个性化矫正。 针对洪某存在的问题,司法所为其量身制定了以下教育帮扶方案:1.建立社区矫正帮扶小组,制定矫正方案,多方力量协同配合,帮助洪某矫正;2.加强日常行为监管,促使其树立起在矫意识,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管规定,使其能平稳度过矫正期。3.加强司法所与家属的沟通,督促家属发挥教育帮扶作用,协助社区矫正对象配合社区矫正;4.加强法治教育,学习法律常识,不断增强其法治观念,在筑牢在矫意识的同时,预防其重新犯罪。 二、成立社区矫正小组,重点发挥家属的作用。 司法所为洪某成立以户籍所在地村书记、司法所长、社工、村居志愿者、洪某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洪某开展教育帮扶工作。另外,针对洪某性格马虎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司法所通过两种途径解决:一是不定期抽查洪某的定位手机,若未接通则要求洪某到所报到,由司法所对其进行劝告和教育;二是与洪某家属互留电话和微信,希望其家属加强对其的监督,每日外出活动前提醒洪某定位手机保持畅通。洪某与妻子感情甚好,妻子的劝说可以起较大的作用。司法所通过充分发挥家属的力量,共同做好监管及帮教工作,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三、组织参加法治讲座,提高法律意识。 针对洪某法律意识较淡薄的特点,司法所有意识地安排洪某参加普法知识讲座及法治宣传活动,培养其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一方面,司法所在日常的集中教育中,开展法治专题集中学习,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学习社区矫正各项监管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各种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应用社区矫正工作微信群,将相关法律条文放在微信群内供社区矫正对象学习;另一方面,司法所在开展“安全大生产”、“12.4宪法宣传”等大型法治宣传活动,组织社区矫正对象成为志愿者,参与普法宣传活动,学习各种法律知识。 四、对社区矫正对象洪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的效果。 经过一年的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洪某在各方面都有了明显进步,具体表现为:1.在后期矫正过程中,无论是区社区矫正局或司法所进行抽查,洪某没有再出现定位手机关机或人机分离的情况;2.洪某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主动跟矫正小组成员讲述自己的生活动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3.洪某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够积极和司法所沟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4.能积极参与各种志愿活动,有了兼具豁达开朗、谨慎细心的人生态度,敢于担责,积极改过,明确认识到自己的梦想、目标和生活的价值。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来袭,四川省实行了严格的封锁政策,司法所要求全体社区矫正对象配合防疫要求,每日在社区矫正工作微信群内汇报个人身体状况,全体社区矫正对象严格落实。洪某积极响应执行地政府的号召,参加所在村疫情巡防执勤小队,两个月里,风雨无阻,每日坚守卡口,守卫自己的家园。同时,执行地司法所了解到洪某对自己和家人也严格要求,在执勤期间非常注重个人防疫,每日两次检测自己和家属的体温,做到了护小家、守大家、为国家,作出了贡献。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在本案例中,考虑到洪某认罪态度良好,为人豁达开朗,家庭幸福和睦,但是其性格大大咧咧,粗心马虎,法律意识和在矫意识较薄弱。执行地司法所坚持问题导向,追根溯源,从认知意识对洪某进行了矫正,从而影响到洪某的行为模式上。 《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本案例中,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帮扶不能缺少家庭的支撑。且比起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家属在沟通、劝导过程中起了更大地作用,家属也能第一时间掌握、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波动和动态,通过家属的帮助,可以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能更及时、更好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帮扶措施的跟进提供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