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6日上午8点30分,一位老人来到湖北省武汉市江天公证处,老人名叫高某,丈夫已去世十几年,多年来,她与身患重症的儿子相依为命,一直靠低保生活,可前不久儿子廖某也去世了,儿子去世后,高某发现儿子遗留有3万多元的公积金。她不知如何才能取得这笔遗产,多方求助无果,于是来到湖北省武汉市江天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员叶XX向领导汇报了具体情况,领导当即决定开通绿色通道,为高某按小额继承办理公证,免去老人办证费用。公证员叶XX通过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了高某儿子未办理过公证遗嘱后,随即为高某办理了继承权公证相关手续。当天中午,叶XX利用午休时间对高某家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确认无误后,下午即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鄂江天内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高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 被继承人:廖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湖北省武汉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高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廖某的遗产,于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财产凭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廖某于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在武汉市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高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廖某遗留的财产有: 廖某生前缴纳的武汉住房公积金余额人民币XXXXX元及利息,单位账号:XXXX,个人账号:XXXX。 三、据被继承人廖某的继承人高某称,被继承人廖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廖某的母亲高某;被继承廖某生前与林某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离婚后未再婚;被继承廖某生前无子女;被继承人廖某的父亲先于其死亡。 五、现继承人高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廖某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廖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死者廖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廖某的父亲先于其死亡,廖某生前离婚后未再婚且无子女。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廖某遗有的上述遗产由其母亲高某一人继承。 本证明仅用于继承上述财产,用于其他事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江天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