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县池某与邱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25日,秀山县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接到池某的调解请求,称其与其邻居邱某因相邻权存在纠纷,请求调委会进行调解。池某在2018年转让其家附近土地土地承包权给邱某,邱某在此修建房屋,邱某家大门朝向处有一棵香樟树属于池某,要求池某砍掉方便出行,池某认为邱某家把大门口对着自己家,大门起坡路面会阻碍自家瓦房排水,排水不通会侵蚀自家房屋。双方对此争论不休,特此请求调委会协商解决。

【调解过程】

2019年2月25日调委会受理了此案,调解员首先通过居委会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相关情况,对基本情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其次通过走访当时现场,现场查看了双方关于争议的焦点,最后同时听取了双方的意见,理清了双方的主次要矛盾。池家要求屋檐排水顺畅,邱家大门处不得阻碍排水,邱家要求池家砍掉门前的香樟树,保持其大门口的畅通。 了解到具体情况及双方的诉求后,调解员确认到,双方对于其他问题并无争议,池家只想要自家屋檐水能顺利排出,邱家要的是大门口的畅通。针对此情况,调解员先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在双方各自陈述后,调解员从中抓住了问题症结,池某担心邱某在修建房屋时影响到自家屋檐水的排放,而导致自家房屋进水,邱某希望池某把挡在自家大门前的香樟树砍掉保持路面畅通。 对此,调解员在了解到具体情况的基础上,调解员以案释法,劝导双方。指出《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以及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调解员劝解邱某其家大门在修的起坡路面会阻碍池某家排水,排水不畅会侵蚀池某家房屋,带来不便和后续损失,建议其降低坡度,为邻居池某家排水提供便利。 此外,调解员告知池某,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其种的香樟树已经影响到邱某一家出行,其有责任排除妨碍,便于邱某通行。 在调解员明法析理下,邱某和池某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调解员趁热打铁,表示“远亲不如近邻”,大家已经是多年邻居,不要为了一些琐事闹得不愉快。调解员以情说理、情理结合,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权衡利弊,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1、双方大门口路面三角形地区双方都不得设立固定障碍物,方便双方出行。 2、池某将挡在邱某大门口的香樟树砍掉。 3、邱某则保证其大门路面起坡高度不超过30公分,以利于池某家房屋屋檐排水。

【案例点评】

邻里纠纷影响邻里关系,不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甚至社会稳定,邻里纠纷虽然都是小矛盾,但是小矛盾也会造成大纠纷,防微杜渐,在处理这类矛盾纠纷要调解员理清双方的主次矛盾,充分了解分析双方诉求,法理为先,情法结合,使得该纠纷得以较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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