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卓某受治安处罚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日7时许,被鉴定人在XX市XX区XX公租房2号楼805室内殴打沈某致伤,随后被鉴定人自己从8楼跳下,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因被鉴定人患有精神疾病,为了查明案情,公安机关委托我所对其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注意力集中,检查合作。能回答自己的学习、家庭、工作情况。诉婆家人“有时话里带话,不喜欢的会跺脚”,“有时寄过期产品过来给我吃,让我身体不好”。问和丈夫的关系,诉“新婚的夜晚,老公也没在身边,若即若离,有时在身边,有时没有,越过越恐怖。过得好好的,突然对着脑袋打一下、扫一下。害怕见到他。孩子7岁多的时候开始的”。问其生病的情况,诉“生病时会听见声音,没有看到人,仿佛听到外面在下雨”。否认精神残疾,“只是睡眠不好”。问其和邻居的关系,诉“我平时回家,他们做自己的事情,没有纠纷”。“沈某认识。她有时让我女儿捡烟头、抱矿泉水瓶,搞得全身脏兮兮的。这个事情我没有亲眼看到。我女儿皮肤很好,捡这些垃圾后身上脏、小手脏。我很不喜欢她(指沈某),她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去我房间。她会嫉妒人,有时看着我为什么提这么多包子,嫉妒我有东西吃,又穿得这么漂亮”。检查时思维散漫,情感平淡,否认自己有精神疾病。 问其案件情况,诉“因为睡眠不好,做起事情恍恍惚惚的,手皮拔起来了,我很害怕”。问为什么突然咬沈某,答:“快要开学了,要带女儿去上学,没有上班,向老公伸手要钱……看不惯她捡破烂、买水果、订牛奶。老人家与其捡破烂去买水果,还不如不要捡破烂。(案发时)我精神恍恍惚惚,有时候对自己也不好。快开学了,脑袋瓜安排不好下阶段要做什么。她站到我的垃圾桶边,向我房间逛。她经常把好的留给自己。我阳台种了一盆花,她经常往她那边拉过去……她要过来和我讲讲话。我家里的椅子被我老公带去店里,我宁愿和椅子讲话,也不和她讲话。”问为什么打完了还自己跳楼,诉“我把她的手皮咬掉了,害怕了”。否认想自杀,诉“生活还没爱够,睡眠不好,脑袋瓜空空的”。目前知道“错了。因为太爱自己的女儿,把人家的手皮咬起来。我内心有点后悔”。 (二)体格检查:神志清楚,自动体位,各系统检查未见阳性体征。 (三)心理测验及其它辅助检查 1.头颅CT+MPR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2.脑电图、脑电地形图:未见异常。 3.脑诱发电位:BAEP正常;SEP异常;GVEP正常;P300、N200异常(不排除认知活动减退)。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1.被鉴定人约于2000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有时表现“兴奋话多,易发脾气。有时又出现卧床、懒散、情绪低落”。曾于XX医院就诊,2011年11月20日就诊XX医院,拟诊:“1.双相情感性精神病;2.精神分裂症?”。持有精神残疾贰级的残疾人证。 2.自2013年6月开始一直服药治疗,案发前“因为吃那种药会很难受”,故未服药。 3.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注意力集中,检查合作。存在幻听、关系妄想、思维散漫,情感反应不协调,无自知力。 4.否认脑外伤史,头颅CT、脑电图检查未发现异常,可排除器质性精神病;否认嗜酒、吸毒史,可排除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综上所述,其表现符合《国际疾病分类-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中“精神分裂症”[F20]的诊断标准,作案时处于发病期。 (二)受治安处罚能力分析 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存在关系妄想,“有时看着我为什么提这么多包子,嫉妒我有东西吃,又穿得这么漂亮”。因其女儿“全身脏兮兮”,而被害人平时“捡破烂”,遂认为“她有时让我女儿捡烟头、抱矿泉水瓶,搞得全身脏兮兮的”。被害人是其妄想的直接对象。案发时被鉴定人因病精神“恍恍惚惚”,发现被害人“要过来和我讲讲话”,“我宁愿和椅子讲话,也不和她讲话”,遂实施本案行为。被鉴定人与受害人系邻居,平时没有矛盾,作案时受精神疾病的影响,丧失辨认及控制能力。参照《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第5.1.3及附录A.3条款,评定为无受处罚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卓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评定为无受处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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