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漳县张某某与李某乙、孙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某日,张某某驾驶冀XXXXXX号小型轿车,在临漳县某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某路交叉口时,向西转弯,转弯后将沿某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造成李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12月某日,临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支付给李某甲家属40000元的丧葬费。对于后续赔偿费用及标准,双方分歧较大。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乙、妻子孙某要求张某某支付抢救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受损电动车修理费等共计360000元。张某某和其家属则认为李某乙、孙某要求赔偿的数额太高,拒绝支付。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协议,遂于2019年12月底共同向临漳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收到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临漳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立即选派了人民调解员主持双方进行了第一次调解。调解伊始,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随后,调解员了解到张某某驾驶的冀XXXXXX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没有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所以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不能完全赔偿李某甲因死亡造成的所有损失,不足部分应当由司机张某某承担。张某某家里经济条件一般,有2个女儿、1个儿子,都未成年。父亲已去世,母亲常年有病。张某某常年在外打工维持家里的生活。一下子让张某某拿出30多万,不太现实。 由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标准有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区别,双方当事人的主要矛盾是:李某乙和孙某坚持要求在死亡赔偿金赔偿上按照城镇户口理赔,理由是虽然李某甲是农村户口,但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乙在县城买房多年,李某甲和其妻子孙某长期在县城居住,可以视为城镇户口。张某某和其家属坚持按照农村户口对李某甲进行理赔。 由于按照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计算理赔数额,李某甲死亡赔偿金相差10多万元,因此双方在此问题上僵持不下。了解到双方矛盾的焦点后,调解员首先跟双方讲解,既然大家都同意临漳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此次事故进行调解,都应该做一下让步。作为李某甲家属方来讲,老人去世给家庭带来巨大的打击,家属的心情都理解。作为司机张某某来讲,交通肇事本身就是过失,谁也不愿意发生这种事情。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大家就应该心平气和把问题解决了。鉴于双发方主要争议点就是赔偿款相差10几万,主要争议在死者李某甲的户口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也就是说,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李某甲今年已经60多岁,已经到退休年龄,没有工作。如果坚持按照城镇户口理赔,有些牵强。但考虑到老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精神损害的抚慰金上让司机张某某多拿出几万元来。司机张某某对此提议表示接受。但死者家属李某乙和孙某当场表示不能接受。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在此情况下,调解员又给双方耐心讲解,发生交通事故,通过调解解决简单、快捷。如果调解失败,走司法程既浪费时间,又浪费精力。看到李某乙、孙某没有让步的意思,调解员让双方当事人先冷静几天,然后在进行调解。 第二天,调解员主动联系死者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乙和李某甲的妻子孙某。把司机张某某的家庭情况给他做了介绍,告诉他鉴于司机张某某现在家庭的经济情况,赔偿20多万,对司机张某某来讲已经非常困难。如果坚持索赔30多万,司机肯定一下拿不出这么多钱来。即使走法律程序,法院判决30多万,司机还是拿不出来。通过调解员认真、耐心地做工作,最终李某乙、孙某接受了调解员提出的方案。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司机张某某和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支付李某乙、孙某死亡赔偿金、抢救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20000元(其中保险公司支付120000元,司机张某某支付200000元)。

【案例点评】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耐心地讲解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情理出发,坚持在公正、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化解双方的矛盾,最后使双方都满意地接受了调解结果,并实际履行。这起交通事故纠纷有效化解,充分显示了人民调解工作在民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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