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翁某,男,30岁,中专文化,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头部受伤,事故后送院被诊断“1)硬膜外血肿(右侧额颞部、左侧额顶部);2)硬膜下血肿(右侧额部、左侧额顶部;3)创伤性脑内血肿(双侧额叶);4)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5)颅骨骨折(右额顶骨);6)癫痫”。先后在XX医院、XX医院住院治疗。日常沟通交流能力下降,反应迟钝,自觉头痛,时有全身抽搐等癫痫症状。有时答非所问。
【鉴定过程】
精神检查发现被鉴定人年貌相称,体型中等,衣饰整齐,头颈部遗留2条手术瘢痕,意识清晰,定向力正常,能辨识鉴定地点及身边的亲属。接触被动,情感淡漠,表情刻板,无怪异行为。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钝,一问一答,对答切题,内容简单。思维连贯,未发现幻觉妄想及其他感知觉和思维障碍。存在人格改变,称自己原来比较和善,现在变得容易生气,心情不好,会骂父母,仍有头疼、癫痫发作,自感精力比以前差,无法做事情,上班也由其父接送,未曾独自外出。智能稍差,计算力、理解判断力一般,近记忆力、一般常识差,能连续四步计算“100-7”,能进行十位数和小数点的加减运算。不知道元宵节、端午节等节日的日期及“坐井观天”、“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等成语、俗语的含义。自知力不全。 辅助检查示头颅MR“1.双侧额、顶叶大片脑软化灶;2.双侧侧脑室间脑白质低密度灶,考虑为小软化灶;3.幕上脑积水并引流术后改变;4.双侧额、颞、顶骨术后改变”,脑电图脑电地形图:中度异常(多见慢活动、尖波)。韦氏成人智力测验智商(IQ)70,临床记忆量表记忆商数(MQ):65,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BPRS):20分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评定 ①根据送检材料提供:被鉴定人翁威,2020年8月因交通事故致头部受伤,事故后先后在福州市第二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康复医院住院治疗。曾伴有癫痫发作。 ②根据调查证据所示,被鉴定人平素健康状况良好,2020年8月事故前无痴呆、癫痫、吸毒等病史,性格开朗,言语表达能力强,能正常工作及与人来往,生活能自理。事故后曾有癫痫发作,言语交流能力和社会工作能力下降,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 ③鉴定检查:意识清晰,定向力正常,接触被动,情感淡漠,表情刻板,无怪异行为。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钝,一问一答,对答切题,内容简单。思维连贯,未发现幻觉妄想及其他感知觉和思维障碍,存在人格改变。智能稍差,计算力、理解判断力一般,近记忆力、一般常识差。自知力不全。 ③辅助检查:头颅MR结果示双侧额、顶叶大片脑软化灶,双侧侧脑室间脑白质低密度灶,考虑为小软化灶,幕上脑积水并引流术后改变,双侧额、颞、顶骨术后改变;脑电图结果示中度异常;常规生化检查示大致正常。IQ值70,MQ值65,低于常人水平。BPRS评分20分,提示被鉴定人无精神病性症状。 根据国际疾病分类《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被鉴定人目前精神状态符合“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二)精神伤残等级评定 被鉴定人翁威事故前无痴呆、癫痫、吸毒等其他病史,生活自理能力强,言语表达能力强。2020年8月在交通事故中头部外伤,致器质性精神障碍,现存在情感淡漠、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钝、人格改变等精神症状,智能和近记忆力受损。目前精力差,独立完成、维持原有工作的能力受限,不能独自外出。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版),被鉴定人符合其中第5.9.1(1)款:“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评定为:精神伤残九级。
【鉴定意见】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鉴定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