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王某寻衅滋事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王某初中毕业后来到浙江省安吉县,两年来一直和几个老乡一起租房生活,关系较为密切。2018年4月18日,王某在出租房内随意对他人进行殴打,造成受害人轻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被刑事拘留。因王某未满18周岁,2018年4月19日,安吉县公安局通知安吉县法律援助中心为王某提供法律援助,安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州平、应立锋为王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王某家庭条件一般,父母离异,初中时辍学,两年前来到安吉县在建筑项目工地从事粉刷工作,工程结束后就留在当地自力更生。王某主动交代了案件情况,称其因交友不慎,同时自己又缺乏辨别能力,并且系酒后一时冲动才参与实施了犯罪行为,自己也认识到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非常后悔。 通过会见,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事实争议不大,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王某生于2000年8月,案发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 王某没有犯罪前科,既是初犯,也是偶犯。此外,根据王某的陈述,本案中造成受害人轻伤二级的损害结果并非由其直接造成,虽共同参与了侵害行为,但王某是从犯,且犯罪情节较轻。在得知自己可能涉嫌犯罪后,王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2018年4月28日,王某被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承办律师通过检索相关的案例,结合实践经验,了解到浙江省对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有相关的具体操作规定,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专门发布了《浙江省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规则(试行)》,该规则除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外,还对办理程序及考察、后续矫治、帮教措施等首次进行了规范。规则明确要求,在考验期内,检察机关应当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监督考察,并责令监护人对其加强管教,配合做好监督考察工作。检察机关可以会同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委会、帮教基地等有关人员或组织对其进行考察、矫治,实施观护帮教。 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既节约了司法成本,也可以对王某起到相应的教育作用,符合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下一阶段的援助工作有了基本思路后,承办律师为王某争取附条件不起诉做好了充分准备。 2018年7月,承办律师接到通知,本案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很快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向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对王某附条件不起诉的初步意见。承办检察官对意见很重视,多次电话深入沟通案件的进展、了解王某与被害人谅解情况、王某的社会调查报告及社区矫正的对接工作。 经过进一步沟通,承办律师书面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1.案发时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犯罪嫌疑人具有主动认罪的法定从轻情节;3.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较轻,其主观恶性不深;4.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5.犯罪嫌疑人已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6.犯罪嫌疑人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附条件不起诉。 2018年10月25日,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王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同时在六个月的考察期内由安吉微善社会工作服务社对王某提供社区矫正服务。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目前比较常见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寻衅滋事罪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常见类型,援助律师在本案中并未流程式的提交辩护意见,而是从关注未成年人的社会再融入角度出发,尽可能地帮助受援人尽快走出本案对生活、工作的影响,争取早日融入社会,积极寻求挽救教育的可能性,帮助受援人感受到来自承办律师、社会、司法办案机关的关心和关注。 本案中,援助律师和办案警官、检察官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并真心希望这个孩子能够吸取教训,早日融入社会。在公安取保候审时,承办警官知道王某在安吉独自一人,家人无法赶到安吉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就自己为王某垫付了保证金;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几位承办检察官也是一周几次电话沟通案件,并进行了详尽的社会调查工作,对接了社会工作服务社。承办律师在接下去的六个月里不定期地与社会工作机构进行对接,了解王某的社区矫正情况。通过社区矫正的介入和社会工作理念的运用、实践,更加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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