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辰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辰某,男,1998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汕头市。2015年11月,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2015年12月16日,辰某到汕头市澄海区司法局报到,2015年12月17日到某司法所进行入矫宣告,由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社区服刑人员辰某自接收入矫以来,截止2016年7月,社区矫正管理情况正常。根据规定,辰某应当于8月15日前到司法所报到。8月12日起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通知其要按时到所报到,但辰某未接听电话也未回复。8月15日工作人员再次电话通知辰某,他仍未接听也未回复,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辰某父亲,告知其司法所几次电话均联系不到辰某本人,如果辰某8月15日不能到司法所报到,其行为就构成违规,将会受到警告,要求尽快督促辰某到司法所报到。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通过广东省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对辰某定位进行跟踪,确认辰某定位正常。截止8月16日,辰某仍未到所报到。司法所于8月16日针对此事实向澄海区司法局建议给予辰某警告。 2.辰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未按时到所报到,也不接听司法所的通知电话,后经其父亲督促、教育后辰某才到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将辰某逾期未报到的情况向澄海区司法局汇报,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议对辰某进行警告。区司法局核查司法所汇报的情况,确认辰某的行为系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的规定,决定给予辰某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6年8月16日,司法所提请澄海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辰某给予警告,澄海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经澄海区司法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6年8月17日,辰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向其送达《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警告决定书送达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辰某进行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对其在矫正期间的影响。 训诫谈话中,辰某表示未接听工作人员的通知电话是由于工作忙。司法所工作人员向辰某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辰某工作忙并不是可以不接听监管电话的理由,在社区矫正期间他的身份是罪犯,接受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是服刑期间的义务,司法所电话联系时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接听的,也应当事后及时回复电话并说明原因。 (四)警告的效果 社区服刑人员辰某在收到警告决定书后,受到了很大的震撼,接受训诫谈话之后,更加认识到自己作为服刑人员,必须严格认真地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能在社区服刑是宝贵的机会,拥有着在监狱服刑所不具有的最大限度的自由,但这自由需要自己遵守好各项规定,不然将会失去。经过警告,辰某相较之前有了良好的转变,自觉接受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自觉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辰某遵守矫正规定,配合司法所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在2016年11月30日到期解除社区矫正。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辰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因辰某被判刑时未满18周岁,在警示教育过程中司法局、司法所隐去辰某的真实身份和相关地址信息。通过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第一时间发送短信向在管的社区服刑人员通报有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警告的情况;另外,在集中教育时,利用该案例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训诫,希望他们引以为戒,认真遵守矫正规定。

【小结】

此案例提醒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教育,让他们晓得何为社区矫正,认识到自己的身份是一名服刑人员,只有这样才能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让他们真正得到矫正进而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同时,司法所应充分发挥矫正小组各成员的作用,尤其是服刑人员的家属。朝夕相处的家属对服刑人员的性格、行为等各方面都更为熟识,沟通起来效果也会更好,充分发挥家属的力量,让家属帮助对服刑人员进行督促、教育,有利于提升司法所的监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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