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现役军人军属遭受人身损害的法律援助案件。 2018年12月12日12时25分,肇事司机董某驾驶无号精通天马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陕号摩托车号牌)沿北三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州大道西200米处时,与受援人张某驾驶沿北三环由东向西的爱玛牌电动车相撞,致使受援人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处理,认定肇事司机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受援人张某无责任。受援人张某受伤后住院治疗,但董某对误工费、护理费等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受援人张某到河南省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本案受害人系在交通事故中身体受到伤害的妇女,且申请人配偶系现役军人,符合法律援助受理范围,遂受理并指派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郭永娟代理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了受援人张某,并在了解了基本的案情后,向受援人张某进行了详细解答,承办律师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对其所受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受援人张某主张的事项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加以支持,而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准备的证据主要就是住院病历、住院证、出院证、诊断证明以及能够证明自己误工损失及护理费等方面的证据,受援人张某了解清楚后遂按照承办律师所列清单去准备证据材料。至此,承办律师正式介入此案。 受援人张某搜集证据过程中遇到了难题。事故认定书虽然载明了身份信息,但因其系自然人且没有保险公司投保,对受援人张某的损失将由其个人承担,如果肇事司机联系不上或者起诉后法院送达不了再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时间跨度就会比较长。承办律师多次与处理事故的办案机关及办案民警联系,终于通过公安机关找到了肇事司机董某并与其取得了联系。因为本案涉案标的不大,且肇事司机前期垫付了医疗费,为了减少诉累,使受援人张某尽快能够拿到赔偿款,承办律师多次与肇事司机董某联系看能否调解,但董某均予以拒绝。承办律师与受援人张某决定通过法院起诉开庭拿到赔偿款。本案的焦点是受援人张某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和计算天数的问题,承办律师告知受援人张某其所需提供的证据材料后,陪同受援人张某一起到医疗机构调取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同时陪同受援人张某一起到其所在的用人单位调取劳动合同,但被其用人单位拒绝。关于误工费,受援人张某最后决定按照行业标准予以主张;再者就是营养期费、误工费、护理费计算天数的问题,因为受援人张某在医院无人照料所以在伤情未完全稳定的情况下办理了出院手续,住院仅14天,但是结合受援人张某的伤情,其所需要的营养期、误工期及护理期远超过住院天数。考虑到受援人决定放弃做司法鉴定,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在没有鉴定意见和医生详细医嘱的情况下拟通过以往判例及法律规定去维护受援人张某的合法权益。 2019年10月31日,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中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受援人张某的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和计算天数问题。肇事司机董某认为,受援人张某住院仅14天,关于受援人张某的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应当仅计算住院天数,不应当过多计算,且关于受援人张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也不应当予以支持。承办律师对此不予认可,根据受援人张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规定可知,受援人张某可以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其次受援人张某住院诊断系多处软组织损伤、左外踝撕脱伤及神经损伤,需要休息,较长时间内无法上班,根据公安部有关评定规范,需要误工期限在30-90日,受援人张某按照误工90日的标准主张误工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经审理,法院部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结合受援人张某提交的治疗情况、出院医嘱及诉讼请求,酌定误工期为56天。最终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董某赔偿受援人张某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280元、误工费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支持56天计6063.65元、护理费1515.91元、交通费280元,共计8839.56元。在收到判决书后,承办律师联系受援人张某及肇事司机董某看是否上诉及赔偿款支付时间等问题,受援人张某及董某表示不上诉,且肇事司机董某答应积极赔付。而后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便将肇事司机董某便将赔偿款支付给了受援人张某,受援人张某表示对案件结果及承办律师的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很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受援人张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是否过高,具体到个别项目主要在于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的计算天数及标准问题。承办律师认真履职,从有利于保护受援人利益出发积极争取,法院最终支持了受援人张某住院期间的营养费和护理费,保障了受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