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女,2021年8月入职甲公司,从事客服岗位,工资为4000元/月,单位缴纳社保。2021年12月27日,甲公司诱导张某办理离职手续并将其派至关联公司乙公司继续工作。在上述两段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两家公司均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2月14日,张某发现自己已怀孕,2月23日,乙公司直接以“张某业绩不好,未过试用期”为由,强迫张某办理离职手续,且拒绝开具离职证明。此后,张某多次找公司负责人讨要说法,索要离职证明,均未果。 2022年5月,张某向南京市秦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2022年5月23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张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供证明与被申请人甲公司、乙公司具有劳动人事关系及与其请求事项相关事实的初步证据,本案申请人张某未提供明确的相关证据”,决定不予受理。无奈之下,张某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法援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到张某和家人均为农村户口,家庭经济困难,且张某系孕妇。因此立即开辟“快速通道”,当日受理审查,并指派江苏江左律师事务所的马包芳律师办理此案。 承办人经询问得知,张某与两家公司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手中亦无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两家公司的工资发放均通过公司员工个人账户转账,流水金额不固定,无法仅凭此打款记录直接证明张某与两家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现张某要求甲、乙两家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共计两万余元,以及补缴其在两家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相应的社会保险。鉴于此,承办人迅速整理案情、厘清办案思路,认为此案关键在于:一是确认劳动关系,即确认张某先后与两家公司均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二是明确两家公司均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承办人与张某进行充分沟通后,一方面将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及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相关工作记录,工作任务分配和汇报情况文件等全部按时间顺序收集整理并提交法院,以为后期庭审做好充分准备。同时在提交证据材料的第二天就约见了调解员,就本案劳动争议的事实、张某目前处在孕期的现状以及欲快速处理该纠纷的愿望与调解员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希望借助法院诉前调解的力量促成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另一方面,承办人积极开展对用人单位的调解工作。2022年6月,在法庭的组织下,承办人会见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李某,并就张某的具体诉求、事实和理由与其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在沟通中,承办人告知公司负责人,目前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确认张某与两家公司之间均存在劳动关系以及两家公司均存在违法解除行为的事实,现张某并不想将过多精力投注于纠纷上,希望能够尽快调解。如果公司方拒不承认、配合,那么本案一旦经过法院审理裁判,公司方不仅需承担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还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公司负责人在听取了承办人的意见后,表示公司亦有调解的意愿,但目前不能立即给出具体的调解方案,只能待其回去后问询整个管理层的意见以及咨询企业律师后另行答复。一周后,公司负责人仍未给出答复。承办人遂致电公司负责人,要求其给出最后的明确答复,并再次表明案件的一再拖延可能会再次激发矛盾。最终公司负责人主动提出了两个调解方案供受援人选择:一是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张某回乙公司上班,工资正常发放、社保正常缴纳直至哺乳期结束;二是两家公司一次性向张某连带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共15000元,双方劳动争议和社保问题一次性全部解决。 2022年6月20日,受援人张某与公司方就第二项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按上述意见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两家公司当场支付了调解款15000元。至此,受援人张某与两家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顺利解决。受援人张某向南京市秦淮区法律援助中心一再表示感谢,并对承办人高效的办案效率表示赞赏与肯定。

【案件点评】

本案中,由于受援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维权意识不强,导致案件证据材料匮乏,诉求主张难度较大。同时受援人又系孕妇,时间精力有限,更期冀通过调解的方式快速解决纠纷并获得补偿。承办人迅速厘清办案思路,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通过高效沟通,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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