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 对韩某物权保护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994年,某村村民韩某分得一份责任田1.5亩(加上废地1亩,共2.5亩)。1998年,该村委会给韩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因该块土地与韩某1的土地南北相邻,韩某1的土地在南边,韩某的地在北边。1999年,韩某1想做澡堂生意,因韩某的地邻路,就想在韩某的土地上建澡堂。韩某1于是找到韩某协商,双方协商后达成口头协议:两块地合并成一块,再东西分开,韩某1用东边一半,韩某用西边一半,各占东西31米。双方一直按口头协议使用。2015年下半年,韩某1想用韩某的土地(西半边)建房,韩某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韩某1还强行砍伐走韩某十几年前在该块土地上栽的杨树27棵。韩某认为,双方互换后的土地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于是,韩某来到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审查后,发现韩某既是残疾人,又是低保户,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存希律师代理此案。 张律师接受指派后,与韩某进行了详细的交谈,了解到韩某与韩某1是叔侄关系,韩某为叔。韩某的土地和韩某1的土地南北相邻,韩某的土地在北边,又与鹤台公路相邻,1999年韩某1想在路边建澡堂,但是他的地不邻路边;这样,韩某1提出来把双方的地合并一块,东西方向平分——韩某的地在西,韩某1的地在东,双方各31米。因为是叔侄关系,双方没有写书面合同,都是口头约定。随后,韩某1在 重新划分的东边的土地上,邻路建了澡堂。韩某经营西边的土地。一直到2015年上半年,双方没有发生任何争议。2015年下半年,韩某1提出来要用韩某所分地块建房,韩某不同意,韩某1就开始闹事,不让韩某对外承包该地,也不让韩某自己耕种,并砍伐走该地上的27棵杨树。张律师了解案情后,查阅了韩某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下乡前往现场勘察,并进行了拍照,固定了证据,走访调查了相关地邻,深入了解了案情。前期工作就绪后,张律师撰写诉状,代理韩某向内黄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口头“土地互换协议”有效,原、被告土地各占东西31米,原告占西、被告占东。2.判令被告赔偿所强行砍伐走原告该土地上的杨树27棵,共计7900元。2017年11月28日,内黄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韩某1辩称:“兑换土地是事实,但是,兑换后,原告的地在南边,我的地在北边”。因本案双方对兑换土地这一事实都承认,双方是南北划分,还是东西划分?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张律师在庭审辩论时说,根据现场使用情况,原告韩某的地在西半部多年前就已栽上杨树。被告韩某1的地在东半部,多年前就在上面建了澡堂,包括其它设施,已将东半部全部用完。现场使用的客观事实足以说明,双方当时是东西划分。为进一步查清事实,还申请法庭过对现场进行了勘验。通过勘验,内黄县人民法院确认韩某的土地在西边,韩某1的土地在东边。但是,因现状土地比双方土地承包合同上的土地总和数多出一亩地(因韩某的一亩废地没有载入土地承包合同内),法院认为多出的一亩土地,权属不清,应有政府确权。据此,裁定驳回了韩某的起诉。 原告韩某收到法院裁定后感到非常的不满和失望,认为自己有理无处说。他茶不思饭不想,案件如一块沉重的石头压在原告韩某的心上。张律师给其解释:“法院虽驳回了起诉,但也已确认你的地在西边,被告的地在东边的事实。现在唯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多出的一亩废地是否需要政府重新确权”。张律师让韩某先耐心等几天,自己多次下乡,走访了参加过当时分地的部分乡干部和十几个村的村、组干部及群众代表,充分了解当时分地情况和普遍操作习惯。得出结论是一致的:“当时分地时谁的地在路边、村边、坑边等都除废地,废地多少不等,都是在分地前定好的边。这些废地因不交公粮,都没写入承包合同面积内,但都在注明的四邻框架范围内。张律师了解这一情况后,认为韩某多出的一亩废地,是当时分地的普遍习惯留下的产物,应在四邻框架范围内,并不影响韩某对该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需要政府重新确权,应由法院审理。张律师建议韩某向法院申请再审。 韩某接受了张律师的建议,2018年9月5日,韩某再次向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张律师已熟悉案情,将此案再次指派张律师办理。张律师根据法律和事实,为韩某书写《民事再审申请书》,向内黄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8年9月10日,内黄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张律师阐述了以下观点:1、原告的土地证上虽说记载为1.5亩,但是,原告的土地互换前在北边邻鹤台公路,含有不作数的废地。谁的地在边废地归谁,这是当时分地时的普遍操作习惯。从原告韩某土地证上标注的四邻可以清楚的看出,该土地在标注范围内。多出的土地属于原告的土地是客观事实,无需政府部门确权。2、本案双方的纠纷是发生在土地流转之间的纠纷,对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上的权属没有争议,只是两权属相互流转产生的纠纷,该纠纷不是政府部门管理的范围。原审裁定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继续审理此案。 2019年5月6日,内黄县人民法院终于下达裁定,撤销原审判决,继续审理此案。这一结果,对原告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案件能够得到重审,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就有了希望。 2019年6月17日,内黄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重新审理此案,庭审中张律师举出确凿证据,进行了有理有据的陈述,内黄县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判决:从原告(韩某)、被告(韩某1)双方争议耕地西边界沿其南边界向东30米为一点,从原、被告双方争议耕地西边界与302省道南边缘交叉点向东(与争议耕地南边平行)30米为一点,两点线向北至302省道南边缘为界,界线以西由原告在承包期内耕种、管理。被告在界线以西建设的厨房、简易厕所、部分羊圈、围墙及存放的其他杂物予以腾清;被告(韩某1)返还原告(韩某)杨树款7900元。 历时三年的官司终于有了圆满结果,胜诉后受援人韩某紧紧握住张律师的手说:“感谢法律援助为我们指派了好律师,分文不取为我打赢了官司,张律师为了我们的案件,跑折了腿,操碎了心,真是太感谢了!”

【案件点评】

在农村普遍施行土地承包制度中,土地流转也越来越多,因此带来的纠纷和矛盾也越来越多。农民土地流转往往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不完善,有的根本就没有书面合同,都是口头约定,这些土地流转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就会给查清事实带来很大的困难。在此提醒农民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一定要使用书面合同,并注意以下事项:1、双方签字盖手印并到村委会备案,尤其是注意转出方实际享有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均应签字或通过受权委托书委托被委托人签字。2、注明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地点,长宽面积,质量等级等。3、注明流转期限,起止日期,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4、注明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要注明各项惠补贴由谁享有及该份土地义务由谁承担。5、注明土地的流转用途。6、注明双方违约责任,特别是要对解除和修订合同明确注明。签写土地流转合同必须慎重,还要注意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本轮承包的最后一年。 此案也正是因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给人民法院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和复杂性,从一审,再审到重审,几经开庭,援助律师投入了大量的心血,才使本案有了圆满的结局,最终使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也彰显了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也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手续完善起到了一定的引导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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