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甲(女)与乙(男)同为本市丙公司员工,2017年4月,甲乙两人受公司委派赴外市出差。晚餐结束返回酒店,乙将甲从楼道强行拖进自己房间,企图实施强奸。后甲逃出乙的房间,又受到酒店其他客人的帮助,乙的犯罪行为未能得逞。返回上海后,甲报了警,并将此事告知丙公司,丙公司当即决定开除乙。乙否认强奸行为,不服开除,于是申请劳动仲裁。就此,甲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了保全证据公证,要求对其在上述事件发生当日,其与公司其他同事描述该事件的微信聊天部分内容进行保全,以作为丙公司提交给仲裁委的证据之一。 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使用其手机登录 自己的微信账号,对其与另两个账号间的部分聊天内容进行截屏,随后使用数据线连接该手机与公证处计算机,将上述过程中所截屏的图片全部导入公证处计算机,最后打印全部图片,并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乙的行为涉嫌强奸未遂,除了应当通过刑事途径依法惩治之外,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条第1款“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的规定,丙公司作为甲乙两人的单位,在知晓此事并获得一定证据的情况下,理应将甲开除,保护妇女权益免受侵犯。现乙不服开除,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要求丙公司提供乙涉嫌强奸的证据,在刑事案件尚无结果的情况下,丙公司如何举证成为了影响劳动仲裁结果的关键问题。此时,保全证据公证作为丙公司提交仲裁委的证据,能够成为乙实施过强奸行为的一个佐证,以保证丙公司保护妇女权益的同时也能够维护自身的利益。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7)沪长证字第5966号 申请人:姚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证据保全 申请人姚某某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向本处申请对其目前使用的、已经绑定手机号码“138XXXXXXXX”的手机内已安装的“微信”应用软件部分内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公证申请。姚某某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人员XX的监督下,进行了如下操作: 一、打开手机电源,进入手机系统主界面,截取当前屏幕显示内容(见图1)。 二、在手机界面依次点击“设置”-“通用”-“关于本机”,对上述操作过程中屏幕显示内容依次截屏(见图2-6)。 三、回到手机界面,点击“微信”,输入账户号为“XXXX”的密码并登录,进入微信主界面,对上述操作过程中屏幕显示内容依次截屏(见图7-9)。 四、在微信软件界面点击下方菜单栏“我-设置-账号与安全”,对上述操作过程中屏幕显示内容依次截屏(见图10-12)。 五、在微信设置界面点击“关于微信”,截取屏幕显示内容(见图13)。 六、在微信主界面下方导航栏点击“通讯录”,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XXX”,并点击搜索结果栏中联系人“XXX”进入聊天窗口,根据申请人要求对部分内容进行截屏保存,上述过程均依次截取屏幕显示内容(见图14-18)。 七、在当前屏幕点击联系人“XXX”的头像,显示详细资料,截取屏幕显示内容(见图19)。 八、回到微信主界面,点击“通讯录”,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XX”,并点击搜索结果栏中“XX”进入聊天窗口,根据申请人要求对部分内容进行截屏保存,上述过程均依次截取屏幕显示内容(见图20-21)。 九、在当前屏幕点击联系人“XX”的头像,显示详细资料,截取屏幕显示内容(见图22)。 十、上述操作完成后,使用数据线连接该手机与本处计算机,将上述过程中所截屏的图片全部导入本处计算机,随后打印全部图片。 兹证明上述操作过程系姚某某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人员A的监督下进行;本公证书后所附的图片打印件系姚某某在上述操作过程中所截取的图片打印,打印件内容与姚某某操作时手机屏幕显示的内容相符。本公证所保全的证据是对电子信息数据被提取时客观状况的真实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