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徐某某,男,汉族,1957年2月7日生,河南省辉县市人,捕前系辉县市洪洲乡政府工作人员,2013年4月11日因贪污罪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27日止。2013年6月6日送入至河南省焦南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徐某某,2013年6月6日入狱后不认罪,分别于6月10日、6月20日、7月2日三次以“自己被严重刑讯逼供,原判决重口供不重证据、适用法律错误,自己无罪”为由提出申诉。对此河南省焦南监狱高度重视,抽调专门人员查阅该犯档案资料,并对照该犯申诉材料认真进行分析研判,同时多次与该犯谈话进一步了解案情和申诉理由。经查,该犯犯罪判决中没有发现犯罪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该犯申诉材料中也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材料。针对此情况,监狱一方面及时将其申诉材料进行了转递,切实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多次派干警与罪犯进行谈话,共同分析案情、分析其申诉理由,同时还让该犯全程参与监狱开展的法律援助类活动。通过干警的耐心教育、刑罚部门的释法解理、监狱领导的密切关怀,以及该犯自己对相关法律的学习和对犯罪事实的重新认识,罪犯徐某某逐步认识到自己在法律理解上的偏差,向监区管教干警表示表示服从法院的量刑判决,不再申诉,并于9月4日认真书写了《认罪悔罪书》。 2017年3月15日,河南省焦南监狱2017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工作正式启动。按照《河南省焦南监狱2017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工作安排意见》要求,九监区召开了全体服刑人员减刑假释工作动员大会,监狱干警向服刑人员解读了文件精神,公布了本次减刑需要具备的条件和相关细节,同是进一步宣讲了解新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 2017年3月2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河南省焦南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徐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徐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该犯自2013年6月6日入狱以来,虽然最初不认罪,且本人多次申诉,但经干警说服教育后,能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于当年9月4日写下《认罪悔罪书》,表示服从法院的量刑判决。之后改造中能够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技术、文化学习,成绩均在合格以上;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在监狱组织的七次半年评审鉴定工作中,五次评审鉴定结果为良好以上。分别在2014年10月、2015年3月、2015年7月、2016年1月、2016年5月、2016年10月、2017年2月获得表扬7次、2014年7月记功一次奖励,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综合罪犯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个体改造质量较好,没有财产性判项,在共同犯罪中属主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规定的特定从严对象等情况,一分监区集体会议研究认为,罪犯徐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徐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一分监区将研究结果在分监区公示栏公示一日,公示期满后将相关材料提交九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 九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在监区公示栏公示二日后,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徐某某减刑八个月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徐某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徐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徐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徐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徐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并将相关材料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时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焦南监狱在罪犯徐某某减刑案件办理过程中,监狱纪委监察室和焦作市检察院驻狱检察室全程对该案件进行了监督,监狱长办公会议全程进行了录音录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向所有参与徐某某减刑提请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征询了是否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是否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并进行登记,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规定,罪犯不认罪,是不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的,也就没有减刑资格,河南省焦南监狱对于罪犯徐某某不认罪这一特殊情况,并没有任其一直申诉而失去减刑资格,而是抽调精干力量,对其讲明法理,使其从根本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认罪服判,最终获得减刑资格,能够早日重获新生。 办理该犯减刑案件中,监狱严格对罪犯徐某某不认罪期间计分考核积分及行政奖励情况进行审查,确保提请减刑的依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认罪前后不同阶段的改造表现进行区别对待,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严格依法办理。

【案件办理结果】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罪犯徐某某自认罪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裁定,对罪犯徐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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