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南监狱罪犯胡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胡某某,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河南省辉县市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2019年8月1日交付河南省焦南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3月3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焦南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胡某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二次表扬奖励,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胡某某提请假释。 同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胡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委托河南省辉县市(罪犯胡某某居住地)对该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减刑调查评估。3月5日,辉县市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认为罪犯胡某某社会危险性较小。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胡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对罪犯胡某某提请假释,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胡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胡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胡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提请罪犯胡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4月29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胡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有悔改表现,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符合法定假释条件,裁定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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