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某有吸毒史,曾诊断“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长期服药,病情控制欠佳。现为办理离婚有关事宜,某区人民法院委托我所对刘某某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案情简介 刘某某有吸毒史,曾诊断“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长期服药,病情控制欠佳。现为办理离婚有关事宜,某区人民法院委托我所对刘某某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二、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A市精神卫生中心门诊病历(病历号:XXXX)摘录: (1)就诊时间:2008年4月21日,主诉“吸食麻果2年,出现自语、自笑1年”。现病史:患者于二年前开始吸食麻果、K粉,一年前开始出现自言自语,照镜子笑,不出门,一直未工作,睡眠尚可,进食差。 (2)就诊时间:2008年8月6日-2011年9月11日,取药“利培酮口服液”。 (3)就诊时间:2016年10月6日,2008年在我院住院,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2011年停药,病情时有反复,一直未治疗,在路上指手画脚,骂人,自己打自己,胡语,发笑,发呆,睡眠差。 (二)调查资料摘要: 1.据被鉴定人母亲张XX反映:刘XX10岁时父母离异,由母亲抚养。经亲戚介绍认识其丈夫,2010年左右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平时夫妻关系一般。2006年开始穿着打扮怪异,穿衣不知冷热,病情逐渐加重。2008年出现一周不吃不喝,当时至XX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不详,服用“利培酮口服液1.5毫升,2次/日”,病情稍改善。出院后一直间断服药,病情不稳定,不时自言自语,谩骂,生活懒散。不清楚她吸毒的具体情况。他们夫妻俩,长时间分居,感情不和,两人决定离婚,目前达成离婚协议。 2.据被鉴定人丈夫蔡XX反映:2010年左右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婚前相处时间不长,只是觉得她脾气有点暴躁,爱发脾气。婚后发现她经常自言自语,有时会莫名其妙打人,影响我休息,令我不安心,有时半夜把音响放得大大的。婚后两年左右,我慢慢怀疑她有精神疾病,向她家人询问过,也听左邻右舍提到过,后来我开始回避她,在一起的时间就少了。这两年,她情绪较前稳定些,暴力倾向缓解,但还是喜欢谩骂。目前我们达成了离婚协议。 (三)法医学检验: 1.检验日期:2022年3月28日。 2.检验地点:本所鉴定室。 3.在场人员:被鉴定人家属张某某、蔡某某,记录人张某某。 4.检验方法: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进行精神检查。 5.使用的仪器设备:心理测试量表、脑电图、脑诱发仪等、照相机等。 6.法医学检查: (1)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晰,自行步入询问室内,年貌相符,稍显憔悴,其定向力准,交谈接触可,检查配合。鉴定中,注意力集中,无回避眼神对视及夸大、做作等行为表现。 被鉴定人言语理解及表达能力可,吐词清晰,交谈无隔阂,问话对答切题,粗测无智力、记忆障碍。在询问下可讲述自己个人成长、生活及家庭一般情况,初中文化,毕业后未工作,“在家做点家务,在小姨麻将室做清洁”。有饮酒史,“心情不好时喝酒,偶尔喝,有时喝醉”,“一周前喝了点啤酒”。既往有过“麻果”使用经历,可追溯至2006年,使用后有神经兴奋性表现,其他不愿过多讲述。承认曾到精神专科医院就诊,“2月前曾到精神病医院就诊,医生说需要服药,服用精神药物治疗,每天两次”,“服药后情绪平静,不喝药急躁”,“服药有3-4年了”。仍可引出关系妄想,时常无端谩骂,“有时觉得别人在骂我,我就骂”。鉴定时,未引出明显幻觉,无感知综合障碍,情感显平淡,无病理优势情绪表现,意志减退,生活自理懒散,活动少,自知力欠佳。 被鉴定人大致知晓本次来所事由,可简单讲述其婚姻状况,述“3-4年前结婚,经人介绍认识丈夫,两人相处好,丈夫对我很好,就结婚了”,“两月前开始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他提出来要离婚,开始我不同意,后来觉得离了就离了算了”。问及如何处理离婚事宜,显茫然称“不清楚”,不清楚离婚所涉及的法律程序,不知晓离婚对自己个人权益的具体影响范围。提示下讲述今后规划“出去找个工作,做收银员”。其对鉴定目的及鉴定意义未能详诉,询问其对处理个人事务的意见,坦言“我因为生病,处理的不是很好,需要妈妈帮忙”。 (2)体格检查:一般生命体征平稳,双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存在,心肺腹、四肢(-),四肢肌力、肌张力在正常范围,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征(-)。 (3)相关辅助检查及综合心理评估 1)脑电图检查示:未见异常。 2)脑诱发电位检查示:EP-中度异常,P300-尚可。 3)颅脑CT:未见明显异常。 4)心理CT示:心理状态异常,正常10.92%,焦虑抑郁障碍1.85%,精神病性障碍87.22%。 5)SCL-90示:未暴露明显的精神症状。 6)成人智残评定量表:0分,提示无受智能影响的社会功能缺损。 7)精神功能大体评定量表:61-70分,轻度异常,社会适应不良。 8)简明精神病量表:28分,暂无明显精神病性症状,存部分情绪表现。 9)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量表:15分,提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分析说明】
采用的技术标准为《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版)》(ICD-10)、《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4-2018)等。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1.被鉴定人刘XX出生及幼时生长发育无异常,性格外向,适龄读书,初中文化。既往有吸毒史,2006年开始出现异常,穿着打扮怪异,穿衣不知冷热,严重时不吃不喝,2008年在XX医院住院,诊断“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相关就诊经历延续至2016年,间断服药治疗,仍不时自言自语,谩骂,生活懒散,人际交往差,无法正常工作。以上表明,被鉴定人精神异常与其长期使用精神活性物质密切相关,精神症状丰富,且明显影响其人际交往及社会功能。 2.本次鉴定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楚,定向完整,接触一般,检查尚合作,注意力集中,言语理解及表达能力正常,对答切题,交谈无隔阂,粗查无智力及记忆障碍。能清楚讲述自己的一般情况、生病情况及吸食麻果的经过,目前仍可引出关系妄想,并有相应的异常行为。本次鉴定,既往病史症状大部分控制,情感反应稍显平淡,其意志力一般,自知力欠佳。综合心理评估显示其目前无明显精神病性症状。 3.被鉴定人并无严重脑器质性疾病,无严重躯体疾病导致脑功能障碍的症状体征,故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可排除。被鉴定人既往有吸毒史,2006年以来除精神症状外,渐出现个性变化,并有紊乱行为等表现,2008年入院诊断“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显示被鉴定人一直以来精神异常与其长期接触成瘾性药物有关,暂不符合内源性精神病的诊断要求。 综上,结合社会功能评估及相关辅助检查结果,按照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版)》(ICD-10),被鉴定人刘XX的临床表现符合“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的诊断要求,目前处于疾病慢性期。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医学分析 1.被鉴定人刘XX患有“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病程迁延至今,目前经治疗下趋于相对平稳状态,但处于慢性期发展,仍有不配合治疗的情况,在家中脾气大,情绪易波动,动辄谩骂,生活显懒散,近年来一直未外出工作,日常事务处理能力差,无法维持实质性婚姻生活,社会功能仍未能完全恢复。 2.被鉴定人对本次鉴定目的及意义缺乏深刻认识,仅知晓及同意离婚,同意母亲监护,对离婚及指定监护人中涉及其权益的相关法律问题理解肤浅,对自己的婚姻安排处于被动接受状态,无自主要求。其精神状态虽然可以适应简单的人际交往,但不能合乎法律程序要求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对涉及复杂问题的法律程序要求存在影响,难以合理并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和承担义务,完整保护自己的个人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刘XX患有“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目前处于慢性期,其自我辨认能力及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有所受损,根据《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4-2018),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某某的精神状态诊断为“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受疾病影响,其辨认能力及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受损,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