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72年11月3日生,小学文化,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张某某因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2月6日经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赤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止。于2011年1月20日交付赤峰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满日期:2023年10月14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09年张某某因双下肢冻伤,在宁城县医院行双小腿坏死截肢术。 2018年3月19日,监区根据张某某病情召开执法合议会申请对其进行病情诊断,经法制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委托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医院对张某某进行病情诊断。 2018年6月20日赤峰市医院出具病情诊断:双小腿坏死截肢术后。 张某某的姐姐张桂某自愿作为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经审查,张桂某具备保证人条件。并由张桂某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告知张桂某在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经核实,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监狱委托宁城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2018年5月17日,宁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综合执法大队出具“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2018年7月16日,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经监区人民警察集体合议,依据张某某病情诊断结果、执行刑期、保证人情况及改造表现,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规定,建议提请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法制科提交的审查意见,并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列席,结合司法局评估意见,同意提请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在监狱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7月27日,经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提请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将相关材料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提请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生活卫生处对病情诊断进行审查,认为张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规定;法制处依法审查,认为监狱提请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上报材料完整,并将审查意见报请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19日,经过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依法批准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张某某,并对张某某进行了出监教育,告知相关事项,张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上签字。监狱派民警持相关文书材料将张某某居住地并与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当面办理交接手续。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