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韩XX的女儿韩小X来到本处,咨询其祖父韩X名下遗留的一处房产的继承手续。经询问,其祖父韩X已于2010年4月7日死亡;遗留有位于贵阳市南明区XX路XX号的房改房一套;其祖父韩X生前只有一次婚史,祖母张XX已于2000年7月7日死亡,韩X与张XX是结发夫妻,张XX死亡后韩X无再婚史;韩X生前与张XX共有子女一人,即其父韩xx。现准备将上述房产继承过户到其父韩XX名下,我处公证员根据韩小X所述情况,向韩小X列举了其需提供材料清单,并提供产权登记部门关于上述房改房的相关交款收据档案。 2018年11月7日,韩XX与其女儿韩小X来到公证处,向我处公证员提供了以下材料:韩XX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韩X死亡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产权部门档案材料、韩X生前在其单位所填写人事档案材料三份、韩X生前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等。在审核韩X提供的相关资料后,指派公证员钱敏为韩X办理公证手续。 公证员经审查相关资料,确认上述房改房为韩X与张XX的夫妻共同财产;按韩XX所提供材料已符合受理条件。当日即收取相关资料,向韩XX发放公证申请表格、告知相关法律后果、制作询问记录等。 在受理韩XX的公证申请后,我处即派出调查人员,对韩XX提供的关于韩X、张XX的家庭成员及财产权属进行了调查了解。因张XX早年为外省籍人士,无法提供张XX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的情况,只有韩X在其人事档案中有记载。故我处调查人员即前往韩X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和婚姻档案管理部门对于婚史进行了调查,确认韩X的婚姻情况为无再婚史。同时又派调查人员前往韩X生前工作单位对韩XX所提供的人事档案材料及亲属关系证明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取回的材料与韩XX所提供档案表格均为同一份,但是其中关于家庭成员部分有经过窜改的情况,韩XX将记载有其他三个子女的字迹通过电脑PS技术全部删除;韩X生前工作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并非单位出具,所留联系经办人姓名正确,但非其本人签署,所留联系电话也非该单位经办人的电话号码。 调查结束后,我处即通知韩XX到公证处,对韩XX窜改证明材料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韩XX当即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说明自己的几个兄弟均未在本地,不便亲自前来办理公证手续,为求方便快捷的完成公证手续,所以窜改了部分材料。韩XX通知其几个兄弟其办理继承公证的事实,韩XX的其他兄弟履行了放弃继承公证的手续,并将公证书寄至我处。我处在进行综合审查后,认为韩XX虽然提供了虚假材料,但是经过调查及事后补齐证据材料,已能够确认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范围,相关人员也对财产的继承与否进行了表态,故已符合出具公证书的条件,要收取韩XX公证费后,我处为韩XX出具了继承权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8) 黔贵阳衡律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韩XX,基本信息。 被继承人:韩X,基本信息。 被继承人:张XX,基本信息。 关系人:韩大。 关系人:韩二。 关系人:韩三。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韩XX因继承被继承人韩X、张XX的遗产,于二○一八年十一月七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 一、有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财产权属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已知悉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同时告知申请人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申请人确认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如有虚假或遗漏继承人,对他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愿依法承担返还、赔偿责任,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韩XX于二○○八年三月十三日因病死亡;被继承人张XX于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韩X、张XX的夫妻共同财产为: 房产一处,该房坐落于XX街XX号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筑房权证南明字第XXX号,房屋所有权人为韩X。 三、据被继承人韩X、张XX的继承人韩XX、韩大、韩二、韩三称:对于上述财产,被继承人韩X、张XX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上述财产未继承分割;上述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韩X、张XX二人是夫妻关系,张XX死亡后韩X无再婚史。 被继承人韩X、张XX共有子女四人:长子韩大、次子韩二、三子韩三、四子韩XX。 被继承人韩X、张XX的父母已先于韩X、张XX死亡。 五、现被继承人韩X、张XX的四子韩XX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韩X、张XX遗留的上述财产;被继承人韩X、张XX的长子韩大、次子韩二、三子韩三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韩X、张XX上述财产的继承权,并在XX公证处签署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书编号为(2018)XXX证民字第XXXX-XXXX号。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同财产为被继承人韩X、张XX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韩X、张XX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韩X、张XX的父母均已先于韩X、张XX死亡;被继承人张XX死亡后韩X无再婚史;被继承人韩X、张XX的长子韩大、次子韩二、三子韩三表示自愿放弃对韩X、张XX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故被继承人韩X、张XX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四子韩XX一人继承。 综上所述,被继承人韩X、张XX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四子韩XX一人继承。 注:本公证书仅限申请人用于继承上述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贵阳市衡律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