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涉外留学亲属关系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底,蒲女士来到公证处为女儿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公证员经询问后了解到,蒲女士的女儿准备前往日本留学,按预定计划,提交签证和留学申请等材料的时间非常充裕,然而突如其来的疫情,导致日本在不断收紧签证、留学政策。为了不耽误女儿多年的心血,让女儿能够安心为留学做好充足的准备,蒲女士在方正公证处网上预约平台上咨询所办理公证事项所需的证明材料,按照公证人员的指导,将准备好的夫妻二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与女儿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女儿的身份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证明材料拍照后提交至公证处网上受理平台,由公证处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公证处依照蒲女士的申请制作好公证书,并通知蒲女士领取公证书时带好证明材料原件以便办理公证手续。由于前期工作准备及时充分,蒲女士顺利的拿到了公证书并办理了认证手续。 亲属关系公证在公证类别中属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它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客观事实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办理这类公证事项需要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37条所规定的四个条件:(一)该事实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即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二)事实真实无误,即当事人应当陈述真实客观事实,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公证机构对于存疑证据也应尽核实义务;(三)事实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即指待证事实或者文件的内容和形式都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公证处也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四)不同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对于这种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一般采取直接描述客观事实的方式,即实体证明方式,当然也可以采取直接证明记载客观事实载体的证明方式,即文书公证。在公证实务中采取何种方式,则应当依据使用国家、国内机构要求或者当事人的意愿来定。针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公证人员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取得证据材料的可行途径。 就本案公证事项而言,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之间因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该公证事项常常与出生公证混淆,出生公证是公证机构证明自然人在我国境内出生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活动,仅证明因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而不能证明收养、继父母子女等其他情形的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公证根据使用地域不同可分为涉外、涉港澳台亲属关系类和用于国内机构办事使用类别。前者主要用于出国留学、探亲、旅游等,目的一般用于担保作用,如叔侄关系,叔叔为侄子提供留学资金担保;又如父母子女关系,子女在外工作,父母探亲。还有涉台类亲属关系公证可能涉及在台继承和在台领取保险金、抚恤金等事项。后者则主要为办理继承手续和房屋赠与等国内民事关系证明事项。 在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事项时,还应当注意一些问题: (一)公证机构可以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直接证明亲属关系,并经核实无误后出具直接表述关系的公证书,如叔侄关系、姑表亲等; (二)亲属关系中有人去世的,应在证词中注明“已死亡”; (三)公证词中一般在体现父母子女亲属关系时,通常需要进行反向复述,特别是养父母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 (四)公证书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加贴公证申请人的近照。 每年的寒暑假期是涉外公证的高峰期,常常有当事人询问出国需要办理什么公证,但全球国家众多,使用机构对公证书的要求不尽相同,使用目的不同等方方面面的情况导致公证员不可能明确告知当事人应当办理何种公证。所以在申请办理公证之前,建议当事人事先询问使领馆、中介机构或者使用国受理机构办理何种公证事项、是否需要翻译以及需要翻译成何种语言,需要公证书的数量,有无特殊要求、是否需要认证以及办理单认证还是双认证等等内容。这样公证员才能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节约时间,更高效的为当事人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京方正内民证字第XX号 申请人:王甲,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X。 关系人:王乙,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X。 关系人:蒲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X。 公证事项:亲属关系 兹证明王甲是王乙、蒲丙的女儿;王乙是王甲的父亲,蒲丙是王甲的母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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