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某,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原系香港商人。2002年7月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刘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02年10月10日交付山东省青岛监狱执行。2004年3月9日,刘某某调入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 2015年9月,刘某某向其所在的六监区三分监区警察咨询,香港籍罪犯是否可以提请假释。

【案件办理过程】

由于分监区未遇到此类问题,分监区警察十分重视,逐级向监区、刑罚执行部门反映情况。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召开会议专门进行研究,认为按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香港籍罪犯在内地有亲属愿意担任保证人,且其亲属居住地公安机关愿意监管,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否则,因为内地公安机关无法对其进行管理监督,香港籍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回香港的,则不能予以办理。刘某某档案资料显示其父母及家属皆住香港,无国内亲属记载,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无法为刘某某提请假释。刘某某必须有内地亲属愿意担任保证人,且其亲属居住地公安机关愿意监管,符合法定条件,监狱机关才能为其提请假释。 分监区警察将此意见报告分监区。分监区收到反馈意见后,立即找刘某某谈话和约其家属会见帮教,了解相关情况。经查:刘某某在内地有一个亲弟弟,户籍地和常住地都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并且和刘某某家时有往来。三分监区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了监区和监狱。监狱主动与刘某某的弟弟联系,告知刘某某狱内表现的概况和请求假释的想法,以及按我国的法律规定其可为刘某某监外执行做担保,同时也希望其能够承担刘某某的社区矫正保证人。经监狱警察反复做工作及刘某某妻子的恳求,刘某某的弟弟最终同意作为保证人。2015年10月,四会监狱向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发函,委托该局对刘某某假释后到该居住社区是否会产生影响进行调查评估。2015年12月14日,广东省四会监狱收到了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的回函和调查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显示,社区矫正机关对刘某某假释后拟居住辖区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了调查,明确同意接收刘某某在其辖区内进行社区矫正。至此,负责刘某某监外执行的内地亲属保证人和监管机关得已落实,符合法定的条件。 2015年12月2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广东省四会监狱六监区三分监区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讨论,会议综合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刘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再犯罪风险评估属于较低风险,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鉴于刘某某是香港籍罪犯,适用假释,对其他罪犯全面、正确理解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政策,发挥减刑、假释对于促进罪犯认罪悔罪,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更有教育力和说服力和示范作用。建议依法对刘某某提请假释,提交该案件至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并在资格榜上公示。 2015年12月28日,刘某某所在监区组织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对刘某某的提请假释建议。会后,监区形成了公示材料并按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监区长办公会会议记录以及相关案卷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广东省四会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经审核,认为刘某某: 1、实际执行刑期已经满十三年,符合法定的执行刑期要求;2、罪名以及原判刑期不属于不得假释情形,即不属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型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定的对象要求;3、其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伏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参加各项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2004年在四会监狱服刑以来,共获得改造积极分子9次,记功8次,表扬23次,嘉奖133次,确实符合“确有悔改表现”情形;4、对于生效裁判中的没收财产50万元予以全部履行。5、有区县级司法局的同意接收社区矫正意见和监区没有再犯罪危险审查的证明材料。广东省四会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认为上述事实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刘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将相关材料提请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 广东省四会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驻监检察官代表和监区代表列席。会上作出同意提请刘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形成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了提请榜,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对四会监狱建议提请罪犯刘某某假释没有提出反对意见。随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广东省四会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刘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提请罪犯刘某某假释。 广东省四会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和呈批表,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3月28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遂作出(2016)粤12刑更第302号刑事裁定,对刘某某予以假释。 四会监狱首次办理香港籍罪犯假释案件,期间遇到了罪犯无内地保证人的实际问题,使得案件一度难以办理。监狱机关主动与罪犯家属联系,主动与地方司法局协调,确保案件最终得到成功办理。此案的办理,在罪犯中产生了积极正面的反响。罪犯们纷纷表示连香港籍罪犯都能得到假释,说明只要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就一定有前途,有希望,对国家的刑事法律政策的理解和认同感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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