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对管制社区矫正对象龚某依法监督管理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龚某,男,1957年11月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光泽县。2019年7月25日,龚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光泽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管制期限自2019年8月6日至2021年6月1日。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依法及时调整监督管理措施 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后,执行地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福建省贯彻<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对龚某的综合评估,依法及时对其监管措施进行调整:一是调整管理类别。由原来的普管调整为现在的二类管理。二是调整报告方式。因龚某年纪较大且文盲,不会使用智能手机,无法通过“在矫通”APP确认每日位置信息,所以调整为让其每日到村委会报告个人情况。三是调整报告周期。由之前的每周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告一次调整为每半月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告一次。 (二)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情况 龚某作为管制类社区矫正对象,应每周到指定地点报告一次,每月须报告四次。针对龚某年龄、心理特点、文化程度、健康状况、悔罪表现等情况,按照就地就近、便于管理的原则,受委托司法所决定让龚某每月第一周和第四周到司法所报告,每月第二周和第三周到其所在的村委会报告,具体由村委会干部负责。龚某到村委会报告结束后,村干部及时将其报告情况及相关活动照片等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受委托司法所,由司法所核实并登记备案。 (三)矫正小组成员开展社区矫正情况 矫正小组成员每月定期到龚某家庭、邻里以及村委会进行走访核查,及时了解和掌握龚某的生产生活情况及现实表现,同时结合走访,注重对龚某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如社区矫正法、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内容学习教育,强化其遵纪守法意识,引导其自觉接受司法所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争取早日融入回归社会。 (四)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通过二年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龚某于2021年6月1日依法被解除社区矫正,顺利回归社会。在社区矫正期间,龚某遵纪守法,自觉服从司法所的监管教育,在村居老实本分,勤劳务农,与他人相处和睦,对他人、村居未造成不良影响。

【案例注解】

根据《福建省贯彻<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周到指定地点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一次。 该案例中执行地司法所按照分类管理和个别化矫正要求,因人施矫,探索建立社矫对象到村委会报告的个别化矫正监管机制,通过发挥村委会参与社区矫正的作用,让之前表现良好的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到村委会报告,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又解决了偏远山村社区矫正对象频繁到司法所报到的思想顾虑和家庭负担,有效实现社区矫正对象的个别化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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