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杨某,女,系贵州省农民,2002年初在福建打工时认识了来自广西河池市的陈某,不久两人建立恋爱关系,随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登记结婚)。2002年9月25日,杨某的姐姐生下一个女儿,此时杨某与陈某还没有自己的孩子,决定与陈某一起收养姐姐的女儿并为其取名陈某女。2004年春节,杨某与陈某在广西河池市按当地习俗摆酒结婚,随后陈某以父女关系为由将陈某女的户口登记在广西河池市。2005年12月25日,杨某与陈某生下儿子陈某男。2005年春节刚过,杨某、陈某为了改善家庭生活,举家来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打工。杨某、陈某因长年在东莞打工,俩人一直没有充足时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陈某女自出生以来便与杨某、陈某共同生活,双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杨某、陈某靠打工供养一双儿女。 随着陈某女日渐长大,陈某打起了陈某女的坏主意。2017年3月19日晚8时许,杨某上夜班,陈某趁陈某女在房间睡觉,潜入陈某女房间欲对其图谋不轨,由于陈某女的激烈反抗,被睡在旁边房间的儿子陈某男发现。陈某拿刀威胁、恐吓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并用浴巾勒住12岁儿子陈某男的脖子,在陈某与陈某男打斗、撕扯过程中,14岁的陈某女趁机跑到阳台上躲避,而疯狂的陈某甩开陈某男追逼陈某女到阳台外的广告牌灯箱,由于灯箱不稳,陈某女从三楼坠落一楼受伤,经诊断为高处坠落伤,右距骨粉碎性骨折,右跟骨骨折,右内踝骨折,骶尾部挫伤。 杨某听到消息后第一时间选择报警,接着将摔伤的陈某女送入医院救治。陈某女住院数天,花费医疗费29108.8元。2017年3月20日,陈某被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事后,杨某一直在医院悉心看护陈某女,出院后对她无微不至地照顾。陈某的行为给陈某女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陈某女已无法像正常孩子一样如期完成学业,心灵受到无法弥补的创伤。陈某身为父亲,却做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已不适格做陈某女的监护人。 2017年7月10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带杨某到东莞市法律援助处,杨某就申请撤销陈某对陈某女监护权、由杨某担任陈某女监护人一案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杨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东莞市法律援助处于2017年7月11日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广东理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许红承办该案。 许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杨某沟通、了解事情发生前后经过以及杨某的具体诉讼请求。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女的遭遇非常同情,对陈某女与陈某男予以司法救助,解决了陈某女的医疗费问题,故医疗费已不是本案的焦点问题。本案急需解决的是撤销陈某对陈某女的监护权问题。许律师认真研究本案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1.杨某是否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提起诉讼;2.本案杨某是否具备陈某女监护人的资格;3.未成年人陈某女是否愿意接受杨某作为其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故杨某完全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该案是撤销监护人资格案由,属特别保护程序,不是一般普通民事案件。律师于2017年8月24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请求:剥夺陈某监护权资格;指定杨某为陈某女监护人。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律师认为,杨某可以向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请求支持其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撤销陈某对陈某女的监护权资格。为此,律师为杨某代拟了支持起诉申请书并交至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杨某的申请,并决定支持杨某起诉。 本案不同于一般撤销监护权、另行指定监护权的案件。杨某与陈某虽然按当地习俗在陈某的村子摆了酒,但一直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承认事实婚姻;其次,杨某与陈某虽收养了陈某女,但一直没有办理收养手续。虽然法律不保护事实婚姻关系、事实收养关系,但从立法的目的来看,主要是不保护事实婚姻、收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利益,并不排斥对人身利益的保护,比如事实婚姻生育的子女享有继承权。在陈某女人身权益多次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不应因杨某与受害人陈某女没有血亲关系、没有法定收养关系而不能作为适格当事人申请撤销陈某对陈某女的监护权。而且杨某一直与陈某女共同生活、对陈某女爱护有加,已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有能力、有条件保证陈某女以后的学习、生活,保障陈某女以后能健康成长。杨某被指定为陈某女的监护人是合情合理的。在本案中,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为了获得更多有利证据,帮助杨某获得监护权,许律师决定到杨某与陈某的居住地东莞市石碣镇的社区、村委会走访,在当地派出所的协助下取得了派出所出具的走访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证明杨某与杨某女共同生活,两人以母女相称,平时关系很好。律师了解到杨某是非常有责任心、有担当的人,且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并调取到杨某与聘用的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发放的工资银行转款明细。以上证据足以证明杨某作为陈某女的监护人有利于陈某女以后的成长教育。 陈某女在案件审理期间已满15岁,鉴于杨某与陈某的关系,大家都担心陈某女会自暴自弃拒绝杨某的监护。为了保护陈某女的利益,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征询了陈某女的意见。陈某女认为杨某在其康复治疗中的付出与亲生母亲一般,坚信杨某对她充满了母爱,完全同意杨某作为其监护人。 2017年9月20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发现,陈某因涉嫌强奸罪一案在该院立案审理,认为陈某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陈某女监护人的情形需以刑事案件调查的事实为准,裁定本案中止诉讼。陈某犯强奸罪一案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恢复此案审理。2018年5月30日,该案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许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代理意见,认为陈某对陈某女的犯罪行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陈某已不再适合当陈某的监护人;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变更杨某为监护人,有利于陈某女的成长及未来发展,也符合法律规定。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人杨某、被申请人陈某与陈某女一直以母女、父女名义共同生活,户口本也显示陈某与陈某女为父女关系,可见杨某、陈某与陈某女已形成事实抚养关系。被申请人陈某作为陈某女的养父,对陈某女实施性侵害,严重损害了陈某女的身心健康,给陈某女造成了不可弥补的心理创伤。2018年6月6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陈某为陈某女的监护人的资格。二、指定杨某为陈某女的监护人。双方没有上诉,判决书已经生效。
【案件点评】
本案是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实施后的剥夺监护权特别程序的案件,也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没有办理收养登记的情况下,较好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成功案例,对同类型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本案的处理没有一套可行的现成机制。在《民法总则》实施前,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是前置程序;《民法总则》实施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本案中,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及时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利益。陈某女遭遇不幸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都尽最大努力来帮助她走出困境、走出心理雾霾,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