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X月X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XX乡XX村的邓某、肖某夫妻俩和其儿子邓小某来到邵阳市宝庆公证处,公证员彭亮进行了接待,得知邓某、肖某夫妇在村里居住的房屋是70年代修建的,只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因房屋年久失修,而两老人无力重建,现在准备由儿子邓小某进行重建,在乡国土所办理有关手续时,国土所工作人员答复如果要变更名字的话,原宅基地上的房屋需先进行公证。公证员受理邓某等人的公证申请后,先去国土部门查阅并复印了邓某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登记资料,登记的家庭人口是六人。然后又去了邓某所在的XX村,向村干部了解有关情况,得知邓某夫妻俩有四个小孩,邓小某是他们唯一的儿子,一直和他们一起居住,户口在本村,在村里没有其它的宅基地,三个女儿均已出嫁,户口均已不在该村。村委出具了同意邓小某在其父母宅基地上建房、土地使用面积以国土部门审核为准的书面意见。公证员还征求了邓某三个女儿的意见,在充分了解和征求了当事人的意愿后,为当事人代为起草赠与合同。期间,公证员基于赠与人没有其他住所的实际情况向当事人建议增加“受赠人保证赠与人的居住权”的条款,以充分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该建议被当事人欣然接受。之后,当事人使用公证书在国土部门顺利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及有关的建房规划手续。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改建方面所涉及到的房屋继承、赠与的公证需求很多。据了解,农村旧房改建中的矛盾很多,为此上访的事件时有发生,基层国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少、管辖范围宽,没有精力、人力调查、处理这些家庭矛盾。为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本地国土管理部门对在原宅基地上修建房屋需变更名字的情况均要求公证机构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公证员在承办过程中通过调查走访理顺关系、防患未然,充分实现了公证预防纠纷的法定职能。
【公证书格式】
附: 赠与合同 甲方(赠与人):邓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肖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乙方(受赠人):邓小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甲方系乙方的父母亲,甲方有位于邵阳市双清区XX乡XX村XX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栋,用地面积:211.00平方米,建筑占地:103.33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郊集建(89)字第XXXXX号。因该房屋年久失修,现甲方准备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再由乙方拆除重建。经甲、乙双方商议,双方订立如下赠与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上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赠与给乙方,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为合法建筑; 二、甲方对赠与房屋及拆除后重建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如果赠与房屋或新建的房屋被征收、转让,乙方须提供合适的房屋给甲方居住; 三、乙方接受甲方的赠与并保证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甲方本次赠与所附的义务; 四、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的过户手续,所有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存一份,经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 公证书 (2017)湘邵庆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 甲方(赠与人):邓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肖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乙方(受赠人):邓小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 甲、乙双方于二○一七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赠与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与受赠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甲、乙双方签订《赠与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自愿将位于邵阳市双清区XX乡XX村XX组集体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用地面积:211.00平方米,建筑占地:103.33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郊集建(89)字第XXXX号]附义务赠与给乙方,所附义务为:甲方对赠与房屋及拆除后重建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如果赠与房屋或新建的房屋被征收、转让,乙方须提供合适的房屋给甲方居住;乙方接受甲方的赠与并保证履行甲方赠与所附的义务。合同条款明确、具体。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邓某、肖某与邓小某于二○一七年XX月XX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合同上邓某、肖某、邓小某的签名及所按右手拇指指印均属实。 赠与合同自双方签字、按指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