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18日,王某因身体疼痛数月,遂入安徽省铜陵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胆囊结石伴胆囊炎。同年6月20日实施“腹腔镜胆囊切除术”,中转经腹完成胆囊切除术。术后出现胆道梗阻,于同年6月26日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发现肝外胆管多处损伤,遂再行“肝门部胆管成形+胆道空肠吻合术”。原本一起简单的胆囊结石切除微创手术,却让王某无辜遭受多次剖腹手术,并导致王某肝外胆管多处损伤,住院46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LC术后,胆道损伤。出院后,王某左右肝管插管长达9个月,并继续门诊和疗养治疗。 2013年初王某与铜陵市某医院达成口头协议,就铜陵市某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王某伤残等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2013年6月13日,经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鉴定:铜陵市某医院对王某的医疗行为存在手术操作不当的过错,铜陵市某医院医疗过错与王某胆管损伤和胆肠吻合的后果存在大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约为80%;王某胆管损伤属8级伤残;王某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由于铜陵市某医院的医疗过错,给王某留下严重后遗症,王某常年腹疼,全身乏力,稍微活动便会高烧不退,已无法正常劳动和生活。2013年6月10日至18日,王某因胆道感染、发热等疾病再次入铜陵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后又于同年7月29日至8月7日、8月28日至9月2日和2016年3月21日至3月31日,先后再入铜陵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因住院主要采取消炎抗病毒治疗方式,主治医师口头告知王某继续住院意义不大,如将来出现发热和胆道感染等症状,门诊输液消炎治疗也可以。由于王某家在外地,住院治疗确实不便,故遵循医嘱,其后治疗主要采用门诊输液消炎治疗方式。在王某因医疗损害住院期间,铜陵市某医院免除了大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但王某门诊治疗等费用一直由王某自行负担,后双方就后续治疗及其他损失赔偿进行协商,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16年底,王某来到铜陵市铜官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借助法援的力量,要求铜陵市某医院承担其应负的责任。铜官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王某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丁辰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及时联系王某,认真耐心地听取了王某的叙述,翻阅了其提供的各项证据材料,并根据王某要求,与铜陵市某医院就双方争议问题进行了沟通。双方争议的难点在于:王某认为铜陵市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而铜陵市某医院认为其诊疗行为只是医疗过错,且医疗过错鉴定是在王某口头同意的情形下进行的。王某如果坚持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是否超过医疗事故鉴定时限?此外,双方还存在两个争议焦点问题:王某医疗损害赔偿额应如何计算?王某后续治疗费用应如何处理? 针对双方争议的难点问题,承办人耐心细致向王某做了分析和说明:首先,王某如果现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可能超过医疗事故鉴定时限。因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王某2012年6月20日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同年6月26日即发现肝外胆管多处损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王某应于2013年6月26日前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但王某未提出申请,且王某于2013年6月13日口头同意进行了医疗过错鉴定,那么应当视为王某已放弃了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权利。其次,如果王某坚持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可能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即使鉴定机构受理并作出医疗事故鉴定意见,法院也可能不予采信,因为医疗过错鉴定曾征得王某同意。在承办人耐心劝说下,王某最终放弃此项要求。 针对争议的焦点问题,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承办人于2016年11月4日向铜官区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诉讼请求包括: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铜陵市某医院支付王某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297730元;2.王某后续治疗费用由铜陵市某医院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王某误工时间计算问题;(2)王某残疾赔偿金按城镇还是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3)王某后续治疗费如何处理。关于误工时间计算,王某坚持认为,自2012年6月20日手术失败后,其持续四年一直没有工作,其误工时间应当为四年多,但铜陵市某医院认为,王某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只同意王某误工时间为一年。由于双方分歧太大,承办人遂向法院申请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王某“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通过鉴定,认定王某误工期为24个月(司法鉴定可支持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营养期90天,护理期90天。关于王某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虽然王某属农村户口,但其因医疗损害受伤前一直在城镇务工和生活,故法院最终按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来计算王某残疾赔偿金。关于王某后续治疗费赔偿问题,虽然王某要求法院处理,但由于其后续治疗费用尚未发生,且无法最终确认,故法院判决暂时不予处理,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起诉。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法院最终判定铜陵市某医院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241767.6元。王某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并对法律援助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案情其实并不复杂,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但本案办理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个难点问题。即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到底应选择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医疗过错鉴定?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此问题规定相当模糊,导致当事人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议。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医疗鉴定,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虽然两种鉴定结论都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甚至直接被人民法院采纳为定案依据,但二者在鉴定程序和实体审查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这些区别影响到鉴定人员对医学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认定,也影响到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