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丁某,女,1996年8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2021年2月22日,丁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2022年8月20日止。2021年3月2日,丁某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21年1月19日,司法所配合汕头市濠江区司法局对丁某进行审前调查评估,对丁某本人、亲属、邻居及社区干部进行了调查走访。在走访过程中,工作人员了解到丁某刚生育不久,尚在哺乳期,小孩刚出生几个月,且体弱多病,需要精心照顾。若收监,将对小孩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周围邻居及其所在社区也反映,丁某平时为人老实,在社区中与邻里关系和睦。同时,丁某户籍地派出所,也证实丁某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且开具了证明。综合各方面的原因,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认为,丁某对社会及所在社区没有严重危害性,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并将意见书及时送达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二)报到接收情况 2021年3月2日,丁某到濠江区司法局报到。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由司法所负责其日常监管工作。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21年3月3日,司法所组织工作人员、社区综治主任、社区志愿者、丁某家属等对丁某进行入矫宣告。会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报到、教育学习、公益活动、请销假等方面的监管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宣告结束后,丁某在宣告书上签字确认,承诺将认真遵守有关规定。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成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干部、志愿者组成的矫正小组,共同对丁某实施监管和教育引导。在社区矫正中,工作人员始终坚持“重塑人生”理念,以促进丁某顺利回归为目标,积极组织其参加日常的法律学习和公益活动,着重提高其法律素养和社会责任感。同时,矫正小组成员也多次对丁某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其思想动态,关心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当得知丁某小孩连日来因感冒发烧身体不适,矫正小组主动关心和询问病情,并积极提供帮助,传递司法行政温度。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本案中,司法所对丁某的家庭和社会关系进行调查,并根据丁某个人情况,为其制订个别化矫正方案,要求其重点学习刑法相关知识,帮助其加强法治观念,促使其真正认识到遵守法律的重要性。同时,在工作中,严格落实教育监管措施,准确把握丁某的思想动向。在生活中,及时解决生活困难,体现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