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苏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苏某,男,2002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东方市新龙镇。2017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0月2日至2019年10月1日。2017年11月22日,苏某到东方市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苏某在司法所矫正期间,虽然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向其讲解社区矫正注意事项和管理要求,但由于苏某文化程度较低,且未成年,未能正确理解社区服刑的法律法规,未树立社区服刑意识,矫正意识淡化。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认识不够,又因其没有固定工作,没有收入来源,导致其经常出现电话无人接听、停机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2017年12月1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海南省社区矫正定位监管系统发现苏某2017年12月9日-10日期间,未经司法所批准,擅自离开监管辖区,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追查,让其说明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离开监管辖区的原因时,苏某仍未意识到其已违反管理规定,谎称自己是随亲戚外出卖瓜果,司法所工作人员让其在半个小时内到司法所,苏某得知不能再欺骗后,方承认是擅自到海口市。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其父母谈话沟通,告知苏某父母作为矫正小组成员应有监管教育责任和义务,并劝说苏某回到居住地。 2、结合苏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私自外出和不按时报告等情况,12月1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苏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并对苏某进行谈话教育,告知其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未办理外出请假审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的情况 2017年12月11日,司法所提请东方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苏某给予警告处分。东方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制作《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经东方市司法局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12月12日,司法所所长会同苏某的矫正小组,向苏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苏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苏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重申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告知其在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市司法局将向原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要求他写一份检讨书交到司法所。 (四)警告的效果 给予苏某警告后,苏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改变了。由于苏某与父母分开两地居住,苏某不能经常离开东方市去看望他们,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与苏某父母沟通,要求其父母要经常抽空回来看望苏某,多给他温暖关怀,而不是严厉的训斥,苏某真正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良苦用心后,表态以后要遵纪守法,配合管理。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苏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利用每月集中学习的机会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有效地扼制了社区服刑人员擅自外出等一些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现象的发生。学习教育大会上,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纷纷表示要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管理制度,遵纪守法,积极配合管理。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彰显“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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