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离婚协议约定不明确财产的遗嘱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二〇一七年三月下旬,丁女士来淮南市正诚公证处询问办理公证遗嘱的相关事宜,想把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立遗嘱给照顾自己生活起居的一个子女。在交谈过程中,丁女士表示自己有过二段婚姻:原配丈夫因好逸恶劳、生活观念与勤俭持家的丁女士有严重分歧,在几个子女都很小时就离婚了;在步入中年后,经人介绍和丧偶的老干部施某结婚,婚后二人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因施某家底丰厚、且比丁女士大很多岁,在丁女士和施某年事渐高的时候,施某的亲生子女担心丁女士将来可能分割施某的遗产,强烈要求施某与丁女士离婚。在子女的强力干预下,施某与丁女士不得已在几年前忍痛离婚。施某与丁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便于居住,丁女士出资在市区购买了一处住房;在民政局登记离婚时,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上述房产归丁女士单独所有。但双方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对涉及上述房产的条款表述得不够严谨,仅表述为“某小区某栋的房屋”。 承办公证员针对丁女士的这种情况,告知丁女士可以办理公证遗嘱,但为了避免丁女士去世后,其子女按照遗嘱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因据以认定该房产为丁女士单独所有的离婚协议的条款不够明确、详细,从而造成纠纷和不便,建议在施某健在且神志清楚的情况下,到场和丁女士共同发表声明:确认淮南市田家庵区某小区某栋某室(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XX号)的房产和《离婚协议》中的第X条所约定的“某小区某栋”为同一处房产,该房产为丁女士的个人财产。对该声明书办理了公证之后,再办理丁女士的遗嘱公证,在遗嘱中写明:上述丁女士单独所有的房产,在其去世后,由某个子女继承。 相比之下,公证遗嘱更受再婚、离异及家庭情况复杂的当事人欢迎,立遗嘱人的目的就在于将身后事处理得有条不紊,不给家人造成困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经公证后,既能保证其真实合法,保证遗产处分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愿,又可以避免遗嘱受益人与遗嘱人其他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维护家庭和睦。公证处和公证员按规定将为遗嘱人的遗嘱行为和遗嘱内容保密,并可以为遗嘱人提供遗嘱保管、遗嘱信托等配套公证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皖淮正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丁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丁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周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和捺指印(右手食指),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丁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 公 证 员 ×××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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