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高某残疾等级重新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8日,在某公路某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某颈脊髓损伤。经当地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构成八级伤残。因鉴定结论双方均有异议,为明确高某伤残等级及其自身疾病与损伤的参与度,当地法院委托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某的自身疾病与损伤参与度、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

1.宁夏XXX医院急诊急救病历摘录: 就诊时间:2020年8月8日。 主诉:车祸致全身多处疼痛伴双下肢麻木l小时。 体格检查:一般情况可,营养发育正常,神志清楚,精神差,查体合作。头颅无畸形,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2. 5mm,对光反应灵敏。颈部外观对称,颈部压痛阳性,未及骨擦感及骨擦音。胸廓无畸形,双侧呼吸动度一致,双肺呼吸音清、未闻及干湿啰音。心界不大,心律齐,未闻及早搏,未闻及杂音。腹部外形平坦,腹部柔软,全腹无压痛及反跳痛,未触及腹部包块,肝脏肋下未触及,肠呜音正常。脊柱无畸形,腰椎各棘突压痛阳性,四肢无畸形,各关节均无异常,四肢活动正常,四肢肌力及肌张力正常,全身痛、温感觉正常。 初步诊断:l、腰椎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2.宁夏XXX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B725XXX)摘录: 入院时间:2020年8月11日。 主诉:车祸致颈部疼痛伴四肢无力3日。 专科情况:患者神志清楚,颈部颈托圈定,活动尚可,双上肢触痛敏感,颈3至颈7平面感觉减退,双侧肱三头肌、腕伸肌、手内在肌、小指外展肌、肩胛提肌、双侧肱二头肌肌力4级,双侧肱二头肌、双侧肱三头肌、桡骨骨膜反射(-)。左下肢肌力3级;右下肢肌力4级。双侧膝腱反射(+++)、跟腱反射(-)。肌张力增高。 诊疗经过:于2020-08-18日在全麻下行“前入路椎间盘摘除术、颈椎间盘Cage置入融合、颈椎钛板螺钉内固定”,术中见颈6-7椎间盘损伤合并其前方骨赘断裂。 出院诊断:1.无骨折型颈脊髓损伤并四肢不完全瘫;2.颈脊髓中央管损伤综合征;3.颈3-4、颈4-5、颈5-6节段创伤性不稳;4.左下肢静脉曲张剥脱术后;5.左手中指第三指节缺如。 出院时间:2020年8月24日。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自诉右下肢麻木,右上肢乏力。步入诊室,步态正常。神清,查体合作。颈部右前侧可见长约3.5cm横形手术切口瘢痕,无肿胀、压痛,颈部活动受限。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四肢肌肉未见萎缩,病理征反射未引出。 3. 阅片所见 1.2020年8月9日宁夏XXX医院颈椎MRI片示:颈椎曲度变直,颈5-6、6-7椎间隙狭窄,颈3-4、4-5椎间盘中央向后突出,颈5-6椎间盘向左侧突出,相应硬膜囊受压,颈6-7椎间盘中央向后突出,黄韧带增厚,相应椎管狭窄,脊髓受压,脊髓内斑片状高信号影,提示脊髓损伤。 2.2022年1月12日宁夏XXX医院MRI片(片号:02653XXX)示:颈椎生理曲度存在,椎体序列连续,颈6-7椎体内固定术后改变,椎间盘于T2W1像上信号减低,颈3-6椎间盘突出,同水平硬膜囊前缘轻度受压,颈髓形态及信号未见明显异常,神经根未见压迫征象。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1.被鉴定人高某2020年8月8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查体颈部压痛阳性,双上肢触痛敏感,颈3至颈7平面感觉减退,双侧肱三头肌、腕伸肌、手内在肌、小指外展肌、肩胛提肌、双侧肱二头肌肌力4级,双侧肱二头肌、双侧肱三头肌、桡骨骨膜反射(-)。左下肢肌力3级;右下肢肌力4级。双侧膝腱反射(+++)、跟腱反射(-)。肌张力增高。影像资料提示颈5-6、6-7椎间隙狭窄,颈3-4、4、5椎间盘中央向后突出,颈5-6椎间盘向左侧突出,相应硬膜囊受压,颈6-7椎间盘中央向后突出,黄韧带增厚,相应椎管狭窄,脊髓受压,脊髓内斑片状高信号影,提示脊髓损伤。2020年8月13日宁夏XXX医院肌电-诱发电位报告示:左下肢SEP异常(腰髓以上至皮层深感觉传导障碍),右下肢SEP异常(腰髓至皮层深感觉传导障碍)。2020年8月18日在全麻下行“前入路椎间盘摘除术、颈椎间盘Cage置入融合、颈椎钛板螺钉内固定”,术中见颈6-7椎间盘损伤合并其前方骨赘断裂。术后对症治疗。 目前检见其颈前手术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受限,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阅受伤第二天影像片见颈椎退行性变颈3-4、4-5椎间盘中央向后突出,颈5-6椎间盘向左侧突出,相应硬膜囊受压,颈6-7椎间盘中央向后突出,黄韧带增厚,相应椎管狭窄,脊髓受压,脊髓内斑片状高信号影,提示脊髓损伤。 综上,被鉴定人高某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致的损伤主要为颈部损伤并颈髓损伤伴四肢不全瘫。 2.关于被鉴定人高某的伤病因果关系 因被鉴定人高某本次事故前即患有颈椎退行性变,多个脊段颈椎椎间盘向后突出明显,局部硬膜囊受压变形伴椎管狭窄,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从提交的影像资料阅片见第6-7水平节段片状异常高信号,手术所见颈6-7骨赘断裂,说明本次事故外力作用导致的颈部外伤客观存在,该损伤的颈脊髓部位及颈椎间盘突出的部位与严重程度分析与肢体感觉功能障碍、四肢不全瘫的症状与体症相符。 根据病历资料记载,被鉴定人高某伤前可骑行摩托车,伤后入院查体颈部压痛阳性,手术所见颈6-7骨赘断裂,由此推断其颈部有受到外力作用;同时伤后即出现颈椎压痛,四肢肌力下降等脊髓神经根受压的症状与体征,故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外伤与其肢体感觉、肢体运动障碍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综上,被鉴定人高某本次事故前即存在颈椎退行性变,本次外力造成第6-7水平节段班片状异常高信号,手术所见颈6-7骨赘断裂,提示颈部损伤明确;从其交通行为方式说明其头颈部曾遭受一定强度的外力作用,颈部挥鞭样损伤客观存在。经椎间盘摘除手术治疗后,四肢肌力情况较前恢复。故认为疾病只是在出现四肢瘫表现的进展过程中起到一定的辅助与促进作用,即外伤为主要作用。 3.关于被鉴定人高某的致残程度 被鉴定人高某颈髓损伤,伤后即出现四肢瘫,表现为四肢肌力3-4级,经第6/7颈椎间盘切除术等对症治疗,肌力情况较前恢复。目前检见其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同时本次肌电图检查提示未见特征性改变,且本次颈椎MRI片检查提示颈髓形态及信号未见明显异常,神经根未见压迫征象,均提示其四肢肌力均恢复正常。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高某在患有颈椎退行性病变的基础上因道路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颈脊髓损伤,经手术治疗,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则6.1并比照第5.10.6.2)条之规定,构成十级伤残;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为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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