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8日,李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时,与赵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相对方向行驶,两车发生刮碰,致赵某摔倒受伤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李某认为赵某伤势并不严重,便骑车离开现场。后该起事故由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李某逆向行驶且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为由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2019年4月10日,赵某在治疗终结后,依法向固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5万多元。法院传票送达给李某后,李某坚持认为对方也有责任,且伤的并不严重,对方要求的赔偿数额太高。2019年4月22日,李某向固镇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指派律师帮助其出庭应诉。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本案中,申请人李某是交通事故的侵权方,非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的请求方,根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本案中,李某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不符合请求赔偿与道路交通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情形,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故不予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