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4日晚上11点多,16岁的伍某某与同伴李某、李某某、邓某某四人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某某广场附近汇合,几人到某小区通过拉车门的方式,从车内先后4次共盗窃了20600元现金、7条加2包香烟、1个铂金戒指,经零陵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香烟价值7000元,铂金戒指3802元。犯罪嫌疑人伍某某从中分得1000元以及2条加1包香烟。2021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某高速收费站将犯罪嫌疑人伍某某抓获,其余3名犯罪嫌疑人也在当天被抓获归案。 2021年12月9日,伍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2年1月12日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22年1月13日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对伍某某取保候审,2022年3月7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零陵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2年3月11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经审查,伍某某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伍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零陵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该案并指派给湖南骄阳(永州)律师事务所杨文律师进行办理。 接到指派后,法援律师及时到零陵区检察院查阅复印案件卷宗、会见当事人,与当事人监护人沟通交流,并多次积极与办理案件的检察官沟通,表达了对案件的理解和看法,提出法律意见书供检察机关办案参考。在会见时,法援律师耐心地向犯罪嫌疑人伍某某分析了案件情况及相关罪名的法律规定,伍某某也认真回答了法援律师关于案件所提的问题,承认了自己的盗窃行为,并深深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会积极改正。同时,在检察机关的委托下,法援律师对犯罪嫌疑人伍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法援律师认为伍某某本性不坏,并无不良嗜好,家庭条件也很好,因父亲在外打工,伍某某主要由爷爷照顾。初中毕业后,伍某某在上高一时辍学,有时会和不良朋辈一起玩,对于涉罪行为的严重后果认识不清,出于“好玩”的原因,对不良朋辈的盗窃邀请没有拒绝,从而实施了盗窃行为。法援律师通过社会调查,得出犯罪嫌疑人伍某某再犯的可能性极低的结论。 法援律师提出,虽然伍某某涉嫌实施盗窃,但是伍某某有多个应当、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节:(1)伍某某实施犯罪行为时仅16岁,系未成年人。(2)伍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3)伍某某归案后,向办案机关表示愿意认罪认罚。(4)伍某某主动退赃,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5)伍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根据案情,伍某某虽参与盗窃,但大多是负责接应,结合对伍某某的社会调查结论,因此辩护人请求检察机关给伍某某一次机会,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伍某某从轻处罚,建议检察机关对伍某某不起诉。 2022年4月7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对伍某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至此案件办理完毕。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向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典型案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使未成年人努力改正错误,回归社会,健康成长。在本案中,法援律师在为未成年人伍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时,综合案件情节、违法程度等因素,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对伍某某不起诉的法律意见,给伍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在法律援助中心和法援律师的共同努力下,检察机关采纳了法援律师的建议,出具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通过法援律师努力,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有力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