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58年4月出生,户籍地为台湾地区金门县,居住地为厦门市湖里区。2016年4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2016年4月25日,王某到海沧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由海沧区司法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王某出生于台湾,高职毕业后进入台湾一公司工作。1994年到厦门经商,2009年与大陆林某结婚,先后生育两个儿子,分别在厦门就读初中与小学,2012年至今王某与妻子共同经营食品生产公司,其父母已过世,兄弟姐妹均在台湾。本次犯罪主要是醉酒后心存侥幸,认为凌晨短距离驾驶机动车回家不至于那么凑巧就会被查到。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5年8月,厦门市试行台籍社区服刑人员由海沧区司法局集中监管,因台籍罪犯边控未能有效落实,海沧区司法局采取暂为统一收取护照与《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胞证)的方法予以控制。2016年6月,海沧区司法局在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查询时发现王某于2016年5月至6月先后五次私自到台湾金门。工作人员首先从出入境管理局打印出王某的出境记录,并加盖公章,固定证据。紧接着,通知王某及其监护人(其妻子)到社矫中心接受调查。在证据面前王某及其妻子均承认王某因患有严重的鼻炎,之前长期在金门治疗,入矫后五次到台湾金门看病取药,他们认为虽然报到时工作人员告知不能离开厦门,但觉得厦门到金门很近,看病后马上返回应该没有问题。根据王某交代,第一次到金门时因其台胞证在交警手中而未上交,其拿回后私自用手中台胞证到金门看病取药。之后,虽然台胞证上交给社区矫正机构,他却利用自己手中的另一本通行证(早期小三通台湾金马地区办理的往来大陆通行证,俗称金马证)又先后4次到金门。王某到金门期间将定位手机交由妻子携带,他每次到金门治疗,来回只需2个小时,故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发现。 (二)王某在缓刑期间私自去往台湾,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罪犯缓刑考察期间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的规定,海沧区司法局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依照程序给予王某警告处分,并为其配戴了电子腕带定位手环,予以警示。同时决定向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请对其撤销缓刑,体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

【建议情况】

(一)海沧区司法局在确认王某多次私自前往台湾后,立即向海沧区法院、检察院通报,在给予王某警告的基础上,区司法局、法院、检察院加强部门联动,积极召开协调会研究建议撤销缓刑等工作。王某居住地为湖里区,公安押送管辖部门不明确成为工作中的难点。厦门市司法局及时与公安机关协调,最终,由厦门市公安局指定海沧嵩屿边防派出所负责协助海沧区司法局监管台籍社区服刑人员,统一对违反规定的台籍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治安拘留、收监、押送等强制措施,从而确保了对王某的顺利收监。 (二)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海沧区司法局收集有关证据后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司法局奖惩委员会通过后,于2016年6月23日,依法向海沧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三)2016年7月12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裁定对王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拘役一个月。 (四)海沧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海沧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海沧区人民检察院和海沧区公安分局,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收监实施情况】

(一)王某因身患多种疾病,特别是心脏问题较为严重,且于2016年6月28日进行双肾结石手术,收监前必须进行体检排除具有不宜收监的情形。工作人员到医院探视王某时,向医生了解了具体病情,待其痊愈后陪同其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向医生了解情况并取得疾病诊断证明,以此判断王某不存在不宜收监的情形。 (二)8月4日,在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嵩屿边防派出所的协助下,王某被押送至厦门市第二看守所,经看守所法医检查诊断,认为王某健康情况符合羁押条件,圆满完成收监执行。 (三)海沧区将王某违反规定撤缓收监一案在台籍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时作为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反面典型材料,教育警示其他服刑人员,有效地维护了社区矫正的良好秩序,让个别台籍社区服刑人员打消了违规的侥幸心理。

【小结】

(一)树立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维护了法律的权威。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其严肃性与监狱执行无异,社区服刑人员违反规定受到处罚是维护社区矫正严肃性的必然要求。王某在缓刑期间未假外出、私自前往台湾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对其撤缓收监,体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威慑力,维护了社区矫正的正常秩序和法律的权威。 (二)促进涉台社区矫正工作的完善和边控的落实。厦门市涉台社区矫正集中监督管理试点刚刚启动,没有经验可循,很多工作均在摸索阶段。作为首例涉台社区服刑人员被撤缓收监的案例,进一步促使涉台社区矫正工作得以完善。 1.经过本次事件,了解到除了正式台胞证,台胞还可凭借有效证件办理一次性台胞证出入台湾,为此,决定除台胞证、护照外连同身份证一并收缴。 2.协调人民法院将台籍社区服刑人员的台胞证、护照等相关证件与执行材料一并交付社矫机构,以杜绝其乘机外出。 3.协调公安机关及时落实临时边控措施。 4.对未落实边控的台籍社区服刑人员一律佩戴电子腕带,每天不定时抽查定位手机,增加定位及轨迹查询频率。 (三)畅通了部门之间的沟通渠道,提供了有效经验。在处理王某撤缓收监的过程中,海沧区司法局、法院、检察院、公安派出所、看守所之间的沟通渠道得到畅通,也为今后处理类似情况提供了有效的经验。 该案作为厦门首例台籍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矫规定而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典型案例,有效地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体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很好地警示了新入矫的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其应当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认罪服法积极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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