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郑某某涉嫌放火罪、盗窃罪案件历经两次发回重审。郑某某历经四年多的关押,拒绝认罪。第三次重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通知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2020年4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隆安律师所为郑某某涉嫌放火罪、盗窃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安排王薇律师承办此案。 王薇律师在多次会见郑某某、反复阅卷,并去放火案现场调查的基础上,决定做无罪辩护。围绕放火罪,王薇律师提出无罪辩护意见:一是本案仅有的直接证据即两个被害人的证人证言,均系伪证,自相矛盾之处甚多;二是被害人之二系在消防队将火熄灭以后才赶到现场,在案发两个多月的时间里,曾多次接触过办案人员,但均未跟办案人员提及过其自己在房间的天台见到了郑某某;三是小区门口的监控录象,无法锁定郑某某案发当晚的行踪;四是从案发现场附近天台提取的指纹不符合攀爬的特征,且对于郑某某如何离开涉案房屋,却没有发现任何痕迹;五是本案的关键证人陈某某因被被害人之一威胁而更改了证言,做了伪证;六是郑某某没有作案动机;七是从客观事实上,被告人根本无法完成犯罪行为。 围绕盗窃罪,王薇律师提出以下无罪辩护意见:一是对于“被盗现金”,两个被害人均系做伪证,证言互相矛盾;二是本案的唯一间接证据即小区门口的监控录象,无法证实被告人拿走了5万元;三是本案的证人亦可证明并未见到被告人拿着5万元钱。 对郑某某犯放火罪、盗窃罪,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关于盗窃事实的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指控郑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不予认定,判决郑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一审判决后,郑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期间,王薇律师继续担任郑某某辩护人,并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认为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缺乏能够锁定郑某某案发时段曾进入案发地的直接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与在案其他证据间存在多处矛盾或不符合常理之处,使得对案件事实无法形成内心确认,故宣布郑某某无罪。收到无罪判决后,郑某某家属向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及王薇律师送了锦旗。
【案件点评】
本案因案情复杂,经过两次发回重审,辩护难度较大。接受指派后,辩护律师精心研究案情,会见受援人,并对案发现场进行调查,做了大量工作。在此基础上,在一审二审中,均提出了有说服力的无罪辩护意见。最终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改判郑某某无罪,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