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某公司提存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来到沈阳市大东公证处,向工作人员咨询有关清偿性提存公证的相关事宜。 经过与当事人的沟通,公证员了解到原来该公司因公司改制,需要把原公司集体企业职工出资人出资权益通过现金的形式进行兑现,除了现有已经兑现的员工外,还有部分员工不能联系到本人及亲属,为了保护其公司员工的利益,特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并以公证的方式履行给付义务。接到此类咨询,公证员查询了《公证法》《提存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并借鉴了其他公证处的一些经验,告知当事人此项公证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得知可以办理此类公证后很高兴,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后,公证员审核完毕后,在《辽宁法制报》的报刊上刊登了公告后,公证员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条;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提存公证规则》的通知;《提存公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解释的相关规定,办理提存公证需要(一)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二)提存之债真实、合法;(三)符合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以及第七条规定条件;(四)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公证处在办理提存此项公证时,需要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信息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核实。同时告知申请人因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应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三次。 《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清偿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清偿提存公证是为避免因债权人的原因或法定原因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受阻而制定的一种保护债务人得以履行债务的制度。现在的公证行业面临各方面新的挑战,公证业务的拓展需要更广阔的舞台,公证越来越多地介入社会经济活动中,这就为提存公证提供了更多用武之地。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辽沈大东证民字第168号 兹证明沈阳某公司为履行沈阳某公司《职工出资权益兑现公告》应交付给巴某职工出资权益兑现款人民币X元(¥XX元)的义务,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于二O一九年X月X日将职工巴某应得的职工出资权益兑现款人民币X元提存于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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