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对刘某某非因工死亡待遇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唐某某2014年1月入职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被派遣至卓展钟表有限公司担任保安,工作期间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一直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16年4月29日唐某某自行离职,双方劳动合同于当日解除。2016年5月22日,唐某某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唐某某由于没有缴纳养老保险,其亲属不能从社保部门领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唐某某没有妻子和儿女,唯一的直系亲属系母亲刘某某。刘某某现已78岁,在湖南老家务农,经济困难。刘某某作为唯一的继承人,于2016年8月30日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唐某某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20259元和抚恤金40518元。深圳市仲裁委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深龙劳人仲裁[2016]XX号裁决,以唐某某死亡时已经离职,不是在职劳动者,认定其不享受非因工死亡的社保待遇,驳回了刘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刘某某不服裁决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支付唐某某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20259元和抚恤金40518元。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也以相同的理由驳回了刘某某的请求。 2016年12月24日,刘某某委托他人来到深圳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请求帮助其提起上诉,维护合法权益,并提交了一审判决书等申请材料。经审查,深圳市法律援助处认为刘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符合条件,于2016年12月29日决定予以法律援助,当日指派广东华商律事务所律师徐瑞娟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职工死亡时已经离职的,该职工家属是否享受非因工死亡的社保待遇。在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承办律师向深圳市社保局咨询了非因工死亡待遇所需条件和办理相关待遇所需要的资料,并在两天内就制作好了上诉状,代理刘某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1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当事人因年事已高没有出庭。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宝安服务公司确认唐某某在其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但称是因唐某某个人要求不缴纳社保的。而且唐某某入职前在其他公司也没有缴纳社保。承办律师称对方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是由于唐某某要求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的,而且即便如此,公司缴纳社保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不能因员工的申请而免除缴纳社保的法律责任。对于因公司没有缴纳社保而导致上诉人无法享受到相关的非因工死亡的社保待遇,公司应当承担支付该待遇的责任。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唐某某已经离职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享受到相关的非因工死亡待遇,承办律师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1.从法律条文来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该实施细则使用的词语是“参保人”,而不是“在职劳动者”,两者并非同等意思,一审判决混淆了两者。参保人是指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人员,而不是指死亡时仍在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唐某某死亡时虽然已经离职一个多月,但是如果被上诉人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的话,唐某某也是属于参保人,且其在被上诉人处工作的时间有两年四个月,也达到了应当缴费累计满六个月的条件,应当享有非因工死亡的社保待遇。2.从实践中来看,深圳市社保局对于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条件,并没有要求必须是在职人员,失业人员等也可以享受该待遇。经拨打社保局咨询电话12333,该电话的自动语音回复中提到申请该待遇的材料文件中,并没有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交证明死亡职工在职或死亡当月缴纳社保的材料,而现场咨询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离职人员也可以享受该待遇。3.从法理和情理上来看,死者是在离职一个多月后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其死亡并非突然的原因,而是长期延续的过程,那么在其死亡前一个多月应该已出现多脏器功能障碍,影响了其工作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要求死者继续在职才能享有该待遇,等于强人所难,剥夺了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可能性,那么法律也没有必要规定该待遇。 承办律师认为,如果被上诉人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为死者唐某某缴纳社会保险的话,上诉人是可以享受以下非因工死亡的待遇的:上诉人可以获得唐某某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丧葬补助金,以及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倍的抚恤金。正是由于被上诉人未按照法律规定为死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上诉人不能享有这些待遇,被上诉人应当赔偿该损失。而2015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753元,因此被上诉人应支付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20259元以及非因工死亡的抚恤金40518元。 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参保人死亡时有无工作单位,不影响其遗属能够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一审以唐某某系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非因工死亡为由,认定唐某某不符合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条件,据此对于刘某某关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不当,法院予以纠正。深圳市龙岗区宝安服务公司未依法为唐某某缴纳养老社保,导致上诉人未能享受到非因工死亡待遇,上诉人主张公司支付唐某某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刘某某上诉主张公司支付唐某某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补助金20259元和抚恤金40518元,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2017年6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一审的民事判决;2.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向刘某某支付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20259元;3.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向刘某某支付非因工死亡的抚恤金40518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仲裁、一审均败诉而二审胜诉的案件,而二审胜诉的关键在于法律和适用。为了能说服二审法官支持受援人的请求,承办律师不仅提供相关的法律规定,也从法理和情理上进行阐述,并亲自去社保局咨询,提供实践中非因工死亡社保待遇所需要的条件和所需的材料,进一步说明深圳市参保人死亡时在职并不是非因工死亡社保待遇的必要条件。 在二审中,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认定了上诉人可以享受唐某某非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支持了上诉人的全部请求,判处公司赔偿刘某某6万多元。至此,经历了仲裁、一审、二审三个程序后,刘某某终于得到了相应的赔偿金,一定程度上安抚了她的丧子之痛,让她在遥远的湖南农村深切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和法律援助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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