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付某某,男,1951年5月31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住辽宁省抚顺市某区。2010年11月15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0年6月13日至2023年6月12日。2010年12月29日交付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8月3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付某某提请减刑案。分监区会议综合罪犯付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付某某现已66周岁,系老年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力所能及的参加劳动改造,服刑以来获得记功奖励三次,兑现减刑幅度九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一项的规定,罪犯付某某提请减刑时系老年犯,主要考察其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提请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但该犯又系原判十年以上的暴力罪犯,提请减刑时应从严。分监区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建议从宽从严相抵,依法对罪犯付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付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付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对罪犯付某某提请减刑无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付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付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付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12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