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县杨某某与向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初,贵州省三穗县某局在该县某镇某村进行防洪河堤建设,将该建设项目承包给向某某负责修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施工需要,向某某组织工人开挖拦水坝以泄水,该洪水流向地处下游的杨某某的鱼养殖场,导致养殖场的鱼因洪水而大量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某某第一时间找到向某某,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提出赔偿要求。双方为此事私下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后,杨某某向三穗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要求向某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鱼死亡遭受的损失。

【调解过程】

接到双方的调解申请后,镇调委会的调解员经过初步调查以及现场勘验,了解事情的基本情况后,组织双方代表在镇调委会调解室进行调解。 首先,申请方杨某某提供了3项证据,包括鱼养殖场的经营权证、照片、水质检测报告。照片系该鱼养殖场遭受损失的前后对比图;检测报告系水质安全卫生检测中心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向某某修建工程所排放的污水的确流入杨某某的鱼养殖场中。杨某某陈述,2018年12月中旬,发现有部分鱼死亡,但未想到是上游的水质引起,只是更换了鱼饲料;过了几天,发现一片池子的鱼均死亡,这应该不止是鱼饲料的原因,于是就想到了水质问题。查了下养殖场的水质,发现有杂质,便顺势来到了上游,发现正在修建堤坝,于是和修建负责人说了此事,要求其停止放水,防止损害扩大化,但是向某某不了了之,态度散漫,无意解决。 其次,被申请人向某某表示,其修建河堤拦坝泄水是工程实施的必要措施,加上防洪工程建设任务重、时间紧,必须按时完工以便保障老百姓的安全。于2018年12月承包工程后就马不停蹄开展施工,没有多余时间去做环境检测。其与杨某某双方私下确实协商多次,但是杨某某的要求过于苛刻,超出了损失范围,因此没有赔偿,但是已经停止放水行为。调解员在听完双方的诉说之后,发现双方都是明理之人,考虑到此次事件系无心造成,向某某虽然过错在先,但其是为了尽快完成防洪河堤建设任务巩固某村的安全建设;杨某某虽然遭受损失,但是其态度过于激烈,导致双方先前未能达成和解。 经过利弊分析,调解员开始开导双方,指出《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此次纠纷中,有证据证明杨某某养殖鱼遭受的损失和向某某的拦水坝泄水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向某某不能举示证据说明所放之水水质没有问题,因此,杨某某遭受的损失由侵权人向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按照当时市场鱼的收购价格,调解员对杨某某的损失进行计算,计算出合理的赔偿金额。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解,杨某某与向某某历时3小时调解后,就财产损害赔偿一事达成了一致。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在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了达成以下协议: 1、向某某赔偿杨某某的鱼养殖场损失3.2万元,于2019年2月3日付清。 2、施工过程中,向某某需保证下游养殖场有安全干净的水源供应,施工过后拦河坝需要恢复。 双方对以上协议内容无异议,协议未申请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此案件具有典型意义,防洪河堤建设是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在实施防洪建设的同时,承包方在保证按时完成施工任务的前提下应当统筹兼顾、合理规划,多方调查,避免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来换取本方利益的行为。作为施工方,尤其是涉及水的工程建设,更应当提前防范,做好万全之策,防止因无序修建造成环境破坏而引发纠纷,从而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镇调委会此次纠纷的调解工作用时少、成效好,主要是得益于调解员的对纠纷事实和证据的掌握,基于证据、事实向当事人作出法律分析,有效说服双方当事人,进而较快地将纠纷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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