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曾某某,男,广东省紫金县人,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2019年1月7日起执行至2022年4月6日。2019年6月4日交付广东省深圳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3月9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深圳监狱服刑人员曾某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曾某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曾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二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狱委托广东省紫金县(服刑人员曾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曾某某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紫金县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曾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据此,会议认为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曾某某提请假释。 3月18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曾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作出同意监区对曾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5月1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曾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监狱提请假释建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5月20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曾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7月16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裁定曾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