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徐某刚放火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以邢检二部刑诉(2021)ZXX号起诉书对徐某刚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20年1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刚酒后与其哥哥徐某礼因为干活及设备占地的问题发生争吵,徐某刚明知可能会引起着火,将无盖的装有油墨及稀料的多个小桶用胳膊挥向距离半米左右火炉方向,导致油墨稀料至火炉引起大火,造成自家院内搭建的彩钢瓦棚及墙壁倒塌,徐某礼的妻子张某某在北屋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火灾致窒息死亡。公诉方认为,被告人徐某刚故意实施放火行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受邢台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指派曹强、任文增律师为徐某刚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指派后,二位律师及时联系承办法官阅卷,并会见了被告人徐某刚。根据阅卷和会见的情况,二位律师反复研究案情,并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近5年以来的放火罪案例,对其中20余个类似案例反复对比研究。结合案发时被告人严重缺乏消防知识;没有使用打火机、火柴等火具点燃目的物;大火燃起后被告人积极救火救人,并多次拨打110、119报警等情节,认为起火及致人死亡并不是其积极追求的结果,也没有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根据起火位置及周围环境情况,还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认为并没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在本案中被告人徐某刚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起火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但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其主观上存在过失。据此,两位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制定了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的思路。 2021年8月20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曹强、任文增两位律师重点围绕本案的定性,及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最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二位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徐某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案件点评】

本案因家庭琐事引发,导致了一人死亡的悲剧。公诉机关定性为放火罪,并提起公诉。由于案情重大,如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较重刑罚。二位辩护律师积极履职尽责,以高度的责任心投入到了辩护工作中,反复研究案情、查询分析案例,并结合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根据《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制定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辩护的思路。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改变了案件定性。二位辩护律师尽到了自己的职责,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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