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艺术实验学校为民办学校,有效期为2009年12月24日至2014年12月23日。现由“某艺术实验学校”申请变更为“某实验中学”,就其名称变更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争议焦点】
是否可以更名。
【律师代理思路】
1.民办学校的名称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这样,第一,应由某艺术实验学校董事会报市教育局批准,审查是否是该校董事会所申报;第二,应审查该学校董事会的合法性,该学校董事会是否依法成立,是否通过章程确立,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登记机构登记的要求;第三,董事会签字的合法性,是否都真实签字。 2.民办学校变更后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样,第一,变更后的“某实验中学”名称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变更后的“某实验中学”名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 由“学校”改为“中学”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中学”有对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义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17年9月1日施行 ,该法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样,变更为“中学”后,应遵守该法律规定。 4.冠以“某”名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某”是市特殊地域名称,提起“某”市人皆知包括将接受初中教育孩子的家长,又“某”周边有很多学校,有很多接受教育的孩子在这些学校上学。这样,民办学校名称冠特殊区域名称,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冠“实验中学”名称同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实验中学”,一个公认的事实会普遍会认为是重点学校,该学校不是重点学校,与“实验中学”具有显著区别,不能给社会造成误导为重点学校等不实情形。这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取消“艺术”字样直接变为“某实验中学”,更应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由艺术专类学校直接变更为“某实验中学”属于实质性变更,更应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案件结果概述】
某艺术实验学校履行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程序,并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实体内容,申请由“某艺术实验学校”变更为“某实验中学”事项可给予批准。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国务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 4. 国务院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6年5月12日《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案例评析】
某艺术实验学校履行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程序,并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实体内容,申请由“某艺术实验学校”变更为“某实验中学”事项可给予批准。
【结语和建议】
出具法律意见时候要审查各种规范性文件,并且注意立法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