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无犯罪记录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马某某于二○一八年四月十八日向银川市国立公证处申请办理其本人的无犯罪记录公证,用于其儿子参加中国某航空公司的招生。他根据公证处的要求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员发现派出所为其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不仅包含马某某个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还包含因其作为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曾被治安处罚的记录。公证机构即与派出所联系,派出所称给当事人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统一格式,《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会将涉及当事人的相关违法犯罪记录均进行列明,故马某某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会有治安处罚的记录。公证处经研究,认为马某某仅是作为法定代表人涉及治安处罚,但是并未有犯罪行为。 随后,公证员按照法律及公证程序规则为马某某出具了无犯罪记录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宁银国立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马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无犯罪记录 兹证明马某某至二○一八年XX月XX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无犯罪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立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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