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龚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龚某,男,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2018年10月22日,龚某因犯贪污受贿罪被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刑期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22年12月12日止,在广东省广州监狱服刑。服刑期间,龚某患右肺恶性肿瘤并颈部淋巴转移、慢性非萎缩性胃炎、高血压1级高危等疾病,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出具了《监管病区病危通知书》,广州监狱提请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对龚某暂予监外执行。经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批准龚某于2019年3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9年3月19日,金湾区司法局收到广州监狱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深入龚某被捕前所居住的社区,通过对居委会工作人员和邻居的个别约谈、走访等形式,对龚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在社区内的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对所在社区的影响、社区居委会意见等展开全面调查。同时,工作人员对龚某的配偶及三个子女逐一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并就他们是否具备担保条件进行详细了解。经评估,龚某暂予监外执行对其居住的社区尚无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家属愿为其担保并积极主动配合社区矫正工作。2019年3月21日,金湾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提交广州监狱。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在押罪犯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应由交付执行机关将罪犯押送至居住地,与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并将罪犯押送至住所。由于龚某病情严重,需要立即前往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进行治疗,不便前往居住地交接,经家属申请,通过广州监狱与金湾区司法局沟通后,金湾区司法局根据实际情况于2019年3月28日派出执法工作人员、监狱抽调警察、社矫专干等前往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与广州监狱现场办理交接手续,并确定由金湾区司法局居住地司法所对龚某实施社区矫正监督管理。 (三)组织宣告情况 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司法所为龚某建立了由司法所长、社区民警、村居治保主任、担保人、司法社工等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为给龚某上好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在其入住病房后,金湾区司法局矫正工作人员会同矫正小组成员第一时间在医院病房内为龚某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在仪式上,工作人员向龚某宣读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了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向其宣告有关定期报告、社区服务、外出请假、迁居审批等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管理的意识。由于龚某身体状况较差,其长子作为担保人需监督、帮助其完成社区矫正中的各项任务,为做好对龚某的监督管理,金湾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专门将社区矫正各项监管规定告知担保人,并明确担保人责任。

【小结】

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核对;二是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本案中,龚某病情严重,金湾区司法局秉着人性化执法的理念,灵活安排接收入矫工作,采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接收、入矫全过程,此举既保证了患病社区矫正对象能及时入矫,又体现出了社区矫正管理的人性化;同时,也只有严格规范落实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才能体现出执法的严肃性,最大限度保障刑罚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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