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赵某与王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安图县某镇村民赵某与王某系亲戚关系,两家关系相处融洽,王某几年前开了一个榨油坊,因经营需要,分别于2012年12月5日和2013年4月17日两次向赵某借款共5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分别是2分(年利率24%)和5分(年利率60%)。期间,王某曾还过赵某一些利息,后来,王某因经营不善,到约定的还款期限也没能偿还债务,赵某多次找到王某讨债,王某均答应尽快偿债,但迟迟未能履约。赵某因债务问题与王某彻底闹翻,2017年1月,百般无奈下赵某手持欠条来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帮助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收到调解申请后,立即与另一方当事人王某联系,经核实,王某确认欠款一事,并同意由调委会就此合同纠纷进行调解,调委会受理此案件并安排调解员进行调查核实。 调解员通过走访了解并询问相关人员,对纠纷有了比较系统的掌握后,理清了当事人双方的矛盾焦点。调解员首先和申请人赵某进行了沟通,赵某提出了自己的诉求,强调王某当时向其借钱时写了借条并约定了利息,应受法律保护,王某不还钱是没道理的。调解员又和王某见面了解其情况,王某承认借钱和约定利息的事实,但是王某表示当时头脑发热,借了高利息的钱,现在需要还的本金是50000元,但这几年的利息已达十几万元,目前榨油坊效益也不好,实在是没有能力偿还。 调解员充分了解情况后,将双方当事人约到一起,首先从法律的角度对纠纷案件进行了分析,向双方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根据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调解员指出赵某与王某约定的利率已经远高于国家规定的限制借贷利率,本起借贷属于高利贷性质,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先期自愿偿还的利息未超出36%的部分应予以保护,超出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如王某请求赵某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王某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不能按借条约定的利息进行偿还,可以由王某和赵某按照法律允许的范围重新约定,王某应该具有及时偿还义务。 然后,调解员从王某的现实情况入手,向赵某说明,王某目前榨油坊效益不佳,勉强维持经营,虽然没有倒闭,但王某也确实没有什么存款。调解员劝说赵某,你和王某本身就是亲戚,不能因为钱财就失去亲情。建议赵某也应该充分考虑到王某的实际情况,对王某进行理解,不能把王某逼上绝路,这样也不利于事情的解决。赵某也认同调解员的话,表示双方的确是亲戚关系,要不也不能放心地借给他钱,不能因为钱财远了亲情。另外自己也确实不懂法,以前双方约定的利息是农村约定俗成,很多人都这么办,现在了解法律了,那就按法律规定的办。同时,他强调自己的钱也是辛苦挣的,来之不易,在利息的处理上可以让一步,但王某未偿还的本金一定要还,未偿还的利息按照法律标准重新计算,以后大家还是好亲戚,生活中还要好好相处。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王某需支付赵某50000元欠款利息15000元。 2.王某在2017年3月1日之前偿还赵某本金50000元,利息15000元,一次性还清。 3.王某如果在2017年3月1日之前未能还清,王某将榨油坊转给赵某抵债。 2017年3月1日,双方当事人来到调委会,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履行了调解协议。一个月后,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回访,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两家人已经和好如初。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保证了双方的权益,适用法律正确,使纠纷得以顺利化解。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间融资活动,对激活民间资金、促进民间经济发展、改善民间生产生活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当今社会中,很多人为了快速致富而进行高风险投资借贷,缺乏风险意识。为了获得高额回报,向周围的亲戚、朋友、熟人进行借贷,许以高额利率,一旦借方无力支付利息,甚至无力偿还本金,双方就会发生纠纷,有的甚至倾家荡产,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极大危害。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一定要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明法析理,把调解过程当作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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