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朱某某2012年8月26日至2019年8月31日在某汽车部件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怀柔区)工作,岗位铆接工,工作期间接触噪声8h等效声级86.1dB(A)。2019年9月18日,朱某某收到在职期间的职工体检的检查结果,随后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做深度检查,确诊职业病,载明诊断结论为“职业性轻度噪声聋”。2020年6月22日,朱某某被确定“目前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拾级”。2020年8月26日,北京市怀柔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核准朱某某可以获得的工伤待遇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459.9元”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786元”,上述金额某汽车部件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转账支付给朱某某。 但是,朱某某从2019年9月19日至2020年5月29日,为检查和治疗职业病支出医疗费共计2113.56元,某汽车部件公司却拒绝向朱某某赔付。2020年9月16日,某汽车部件公司经核准注销,朱某某诉求医疗费赔付无果,故向北京市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关乃文律师在接到咨询后认为:首先,某汽车部件公司未为朱某某申请工伤医疗费赔付项目,造成朱某某医疗费未获赔付,某汽车部件公司存在过错,故应由其承担全部医疗费的赔付责任。其次,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某汽车部件公司除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外,还应当向朱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最后,虽然某汽车部件公司已注销,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但经工商查档,某汽车部件公司的100%控股股东以及清算组成员为某机械公司(注册地在安徽省合肥市),某机械公司在注销时从未通知过朱某某,故应当由某机械公司承担上述债务的赔付责任。 在关乃文律师指导下,朱某某以请求工伤赔偿事由向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由于朱某某系农民工,依据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免于经济状况审查,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当天作出给予其法律援助决定,指派关乃文律师办理此案。 援助律师分析认为,本案难点在于:1.义务主体的确定。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但用人单位已注销,注销清算组成员却未履行向债权人通知注销事宜的义务,故应当由股东与清算组成员以公司资产范围为限承担连带责任。2.管辖地的确定。基础法律关系是劳动争议纠纷,由提供劳动所在地仲裁委或法院管辖。3.诉讼请求确定。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才发现工伤事宜,朱某某的社保断缴,导致对于医疗费,诉求医疗保险报销及工伤赔付都存在困难,用人单位对此存在过错,故对于医疗费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付责任;另外,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20年12月17日,关乃文律师代理朱某某向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当日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裁定,在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经过沟通当日取得不予受理通知书,完成仲裁前置程序,为诉讼解决争取时间。2020年12月23日,关乃文律师代理朱某某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关乃文律师从朱某某利益出发,本着尽快获得赔付以及减少诉累的原则,与被告进行积极沟通,后双方于2020年1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由某机械公司全部支付2113.56元医疗费与2778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21年1月28日,某机械公司向朱某某转账支付上述款项。
【案件点评】
本案亮点在于,首先,在受援人仅要求2113元医疗费基础上,援助律师依法为其争取到了2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次,诉讼中援助律师为减少受援人诉累,尽快解决矛盾纠纷,积极促进双方调解,令朱某某快速获得赔偿,受援人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