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县付某、胡某和陈某消费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息县某镇居民胡某和付某系邻居。胡某14岁的儿子胡某甲和付某13岁的儿子刘某乙是息县某中学的同班同学。2019年5月某日,胡某甲到刘某乙家写作业。期间,刘某乙以上网查资料为名向母亲付某索要手机,付某便将手机交于刘某乙。1周后,付某到银行取钱时发现银行卡中少了3000元。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付某发现手机微信上有几条大额消费记录,然而并非自己所为。付某到学校询问儿子刘某乙得知,微信上的消费是刘某乙所为,刘某乙向付某索要手机并非用于查资料,而是去商店购买了2部手机。其中1部1000元的手机由刘某乙自己使用,1部1800元的手机交给胡某甲使用。刘某乙通过微信向手机店支付了3000元,手机店主陈某将多余的200元钱以现金的方式返还给了刘某乙。随后,付某将情况告知了胡某甲的父亲胡某,2人共同来到手机店要求陈某办理手机退货事宜,陈某予以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2019年5月底,2人带着孩子和手机来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希望帮助协调解决孩子购买手机产生的纠纷。

【调解过程】

受理案件后,在进一步弄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调解员分析认为,胡某甲和刘某乙均为未成年人,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大额消费,应当征得监护人的同意,付某和胡某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因此,调解本案的核心在于做通手机店主陈某的工作,引导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合情合理的纠纷解决方案。 调解员来到手机店找到陈某。陈某对调解员的调解工作十分排斥,显得很不耐烦。调解员首先和陈某聊起家常,逐渐缓解了陈某的对立情绪。陈某向调解员叙述了纠纷的经过,所述与付某基本一致,并向调解员表示卖出去的手机不可能因为非质量问题退货。调解员向陈某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和第五十八条之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胡某甲和刘某乙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价值上千元的手机属于较大额的商品消费。14岁孩子的心智还未达到独立判断的程度,因此需要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两个孩子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了上述行为,并且事后家长对购买手机的行为拒绝追认。调解员又当着陈某的面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致电询问,消保委的工作人员同意调解员的法律解释,并指出未成年人擅自消费,家长和商家都有一定责任,建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此纠纷。至此,陈某态度缓和,同意通过调解化解纠纷。 在和陈某的进一步沟通中,陈某向调解员表示,尽管其同意对手机进行退货,但考虑到手机属于特殊商品,一旦拆封被激活,价值也将贬损较大,因此,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按照原价退货。对于陈某的诉求,调解员认为合情合理,同意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手机折旧的客观情况。 随后,在和付某、胡某的沟通中,调解员将纠纷的法律关系和手机店主陈某的诉求一一陈述。起初,付某还坚持陈某应当将兑换的200元也一并归还她。对此,调解员指出,200元钱是陈某在付某儿子刘某乙的要求才予以兑换的,钱已被刘某乙消费掉。陈某在此过程中不存在恶意或欺诈行为,故付某的要求不合理。同时,调解员也向付某和胡某指出,在此次孩子购买手机事件中,家长也应当负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并且手机折旧也确确实实给陈某带来了实际损失,要求的退还金额也要充分考虑到陈某的损失。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说服劝导,付某和胡某最终同意在手机退货问题上,给予陈某一定的折旧补偿。至此,双方在纠纷的核心问题上达成了共识。 2019年5月某日,调解员召集双方到调解室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重申了调解纪律和调委会中立第三方的立场,并对前期的调解工作进行了总结,陈述了已达成的共识和将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双方就最终退货金额问题开始了协商。经过双方的反复沟通,手机店主陈某最终答应1000元的手机可以退还900元,1800元的手机需要拿到厂家鉴定后再确定退还金额。 2019年6月某日,手机厂家寄来了手机检测结果,手机不存在质量问题。对于陈某提出的充电线折旧问题,调解员建议作价由胡某购买。经过调解员的劝解,双方当事人愿意各让一步,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如下协议: 1.胡某甲使用付某微信支付购买手机所消费的1800元,由胡某全额返还给付某; 2.付某将支付1000元购买的手机退还给陈某,陈某返还付某900元,100元作为折旧费; 3.胡某将支付1800元购买的手机退还给陈某,陈某返还胡某1571元,200元作为折旧费,29元是购买充电线的费用; 4.刘某乙使用微信支付与陈某兑换的200元,付某不再追究。 协议当场履行,至此,这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未成年人擅自购买手机引发的消费纠纷,此类纠纷较为常见,更适合通过当事双方协商解决。从法律上讲,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应当视为无效民事行为,但在调解此类纠纷时,也要充分考虑纠纷事实给商家带来的实际损失,坚持普法先行、友好协商的原则,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等方式,达到调解与普法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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