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武某某劳动关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武某某经亲戚王某某介绍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依龙镇某公司打工,从事保温材料生产工作。当时亲戚王某某和公司老板马某一起与武某某口头约定包吃包住,工资按件计算,多劳多得,每月保底工资1200元,但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公司支付工资的工资条记录,基本属于“三无”员工。 2018年1月,武某某在公司加工生产保温设备时不慎从高处摔下,致右腿骨折,工友将武某某送往依安县人民医院治疗,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8900余元,但同时收回了武某某的住院医疗费收据及病历。出院后公司让武某某回家休养,一个月后,武某某问公司如何解决误工费和后续治疗费用问题,公司老板马某给出的答复是一次性支付1000元,日后不能再找公司麻烦。武某某不满意马某的回复,便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期得到工伤赔偿,但由于缺少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武某某只能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2018年4月,依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武某某的仲裁请求。 万般无奈之下,武某某向依安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准备提起诉讼。依安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武某某符合援助条件,指派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宝珍作为武某某的诉讼代理人。综合分析案情后,徐律师发现案件的难点之一在于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在依安县依龙镇某住宅小区,但武某某的工作地点却在依安县依龙镇一工业园区内,两个地点并无直接关联,如果所在公司不承认武某某在本单位打工的事实,那武某某所要求的赔偿便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考虑到上述情况,徐律师开展了调查工作: 1.武某某的工资虽然是通过银行卡发放的,但是没有标明是代发工资,且发放时间没有规律,故徐律师申请法院向发放工资的银行调查给武某某支付工资的汇出账户以及户名。经查询得知,向武某某支付工资的人员为臧某,武某某告诉徐律师臧某为该公司会计,且臧某在工商局登记为该公司经理,虽然不是法定代表人,但这个结果已经足以证明武某某在该公司上班并且该公司经理臧某为其发放工资。 2.徐律师多次来到武某某打工的工业园区寻找愿意为武某某出庭作证的人员,但武某某的大部分工友都因惧怕老板而拒绝出庭作证,最后,在徐律师的不懈努力下,终于成功劝说园区门卫刘某出庭作证。刘某作为证人在法院开庭当天向法官作出了证言,证明武某某确实每天来到工业园区内上班,且从事保温材料生产工作,法院当庭予以采纳。 3.徐律师偶然间发现了武某某所在公司通过依安县电视台发布的招聘工人的广告信息,而电视台公布的应聘地址便在依安县依龙镇工业园区内,且招聘单位的简介与该公司官网上的简介完全一致,这足以说明武某某在工业园区内工作的地方便是该公司生产保温材料的工厂,为本案受援人武某某确定劳动关系提供了很大帮助。 法院开庭当天,武某某所在的公司提出了反驳理由:武某某提供的所谓银行代发工资的记录,发放人是个人,且发放时间不符合工资按月定期发放的规律,故不能证明是本公司发放的工资。虽然公司的股东臧某向武某某的银行卡转过账,但不足以说明这是公司支付的工资,可以认定为公民之间的私人经济往来,是臧某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故武某某提供的证据缺乏可信度,法庭不应予以采纳。 对此,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作为武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据理力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经理人的职权之一就是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工资的发放属于经理的职责范围,臧某作为经理向武某某支付了工资,可以推定为公司行为。且双方之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申请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事实劳动关系确立的要件,“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申请人武某某与被申请人双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并取得报酬,接受被申请人的管理;申请人提供的劳动是被申请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8年8月,依安县人民法院判决依安县依龙镇某公司与武某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武某某拿到确认劳动关系生效判决后,顺利申请了工伤认定。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为工伤农民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农民工武某某手中缺少有力凭证能证明劳动关系,受援人因为在工作中受伤致残,生活陷入困境。考虑到受援人的家庭经济条件困难,为了解决其工伤待遇问题,在合理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为其争取工伤赔偿金,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全力帮助其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法援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及时给予受援人精神安慰,为充分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大量的取证工作,为受援人提供精准的法律援助服务,充分展现了法援律师的业务素质和敬业精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法援律师在案件实体问题上,综合运用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农民工权益相关规定,在案件程序问题和证据使用方面,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提出了有利于武某某的代理意见并被法院采信,使本案取得胜诉,为受伤农民工最终得到工伤待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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