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社区服刑人员孙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孙某某,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2018年7月2日,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2018年7月17日,孙某某到宿松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教育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10月8日,县司法局在社区矫正中心组织开展专题教育讲座,提前通知各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按时参加,但孙某某以在工厂上班、无法请假为由,未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课后,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孙某某,要求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次日上午到社区矫正中心接受教育。10月9日上午,孙某某还是未到社区矫正中心参加学习,中心工作人员将情况通报司法所,要求司法所通知孙某某当天下午到中心报到,并说明情况。但是直到10月10日上午,孙某某始终没有到中心说明情况,中心工作人员再次与孙某某联系,其反映自己近期身体不适,在医院就诊,当工作人员详细询问其病情及治疗情况时,孙某某支支吾吾,无法详细描述有关情况。工作人员意识到,孙某某可能私自外出,不能及时赶回参加教育学习,故意编造理由。 针对此情况,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立即成立调查组,会同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孙某某家中走访,发现孙某某不在家中,其邻居也反映近期一直没有见到孙某某。随后,调查组又到附近的诊所、村卫生室等地走访,均没有孙某某的就诊记录。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再次与孙某某取得联系,孙某某在证据面前,承认自己私自外出至上海市的事实。工作人员要求其立即返回,告知其未经批准私自外出的严重后果,并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10月10日下午,孙某某返回宿松县,到县社区矫正中心说明情况。孙某某无故不参加教育学习、私自外出、编制虚假谎言欺骗工作人员,明显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符合“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安徽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件。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8年10月11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提请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孙某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2018年10月12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建议书等有关材料,经县司法局奖惩委员会研究决定,提请县公安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孙某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8年10月26日,县公安局作出对孙某某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决定对孙某某行政拘留5日,拘留时间从10月26日起至10月31日,并将处罚决定书书面通知宿松县司法局。2018年10月26日,县公安局民警将孙某某送至县拘留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孙某某对自己此次被治安处罚懊悔不已,能认识到违反社区矫正监管制度的严重后果。行政拘留期满后当天,孙某某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再次向工作人员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当面写下了承诺书,保证在今后的矫正期限内,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认真接受矫正。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县司法局发现孙某某私自外出时,及时将情况通报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县公安局对孙某某治安管理处罚时,将提请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抄送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到场监督送交孙某某到拘留所执行工作。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8年11月份,在县司法局组织的集中教育大会,工作人员通报了孙某某被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孙某某讲述了自己违规违纪受到治安处罚的切身体会,告知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11月28日,县司法局在警示教育墙上公示孙某某被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达到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的目的。

【小结】

对于接受矫正意识不高、不服从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才能确保社区矫正制度的顺利执行,才能达到教育改造的良好效果。本案中的孙某某私自外出、无故不参加教育学习、编造理由欺骗工作人员等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管制度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固全证据的前提下,依法及时给予相应处罚,这不仅体现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本职要求,也是维护社区矫正安全稳定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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