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人员周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周某,男,1977年9月出生,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4月29日交付辽宁省锦州监狱执行刑罚。该犯于2018年10月30日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期二十二年。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2月31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锦州监狱二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周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周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会议认为周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周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周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完整,程序合法,作出同意监区对周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月1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审议,认为周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对周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周某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刑履行情况等因素,作出检察意见,建议监狱改变提请减刑幅度,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4月6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周某提请减刑案进行审议,认为周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同意辽宁省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作出对周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6月16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周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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