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垦华监狱人格障碍服刑人员李某某教育改造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31岁,故意杀人、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小学文化程度,捕前无业,从未参加过工作。有两次前科,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个人情况 李某某幼年父母离异并各自重组家庭,两次入狱结交社会不良人员,具有较为严重的早期不良行为。学历小学,未受良好的学校教育。一直没有正当工作,属社会闲杂人员。据李某某自述,入狱前有一女朋友,其女友在其犯罪前怀有身孕并产下一子,因生活拮据,产生犯罪思想,入狱后其女友与其再无联系。 2.入监后表现 李某某改造态度一般,日常行为懒散,有消极应对学习、劳动等改造任务的情况,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活动,有一定抵触情绪,劳动任务不能按时按量完成。对犯罪未能有正确归因,认为是同案的过错,自己是从犯,判刑过重。对未来看法消极悲观。 3.危险性评估及心理测评结果 心理测试结果显示: (1)危险性评估暴力风险为高度,脱逃危险为高度,再犯风险为高度。 (2)人身危险性、帮教条件程度很差,负性思维、心理健康、罪错归因、偏差行为、人生规划程度低,总分程度低。 (3)情绪不稳定,遇事后容易冲动莽撞,感情用事,有较强的戒备心理,通常对人多加猜忌和怀疑,疑神疑鬼,且对周围的人和事持明显的敌视和排斥态度。 (4)内在好胜心强,固执,常认为自己比他人更出色,支配欲强,喜欢驾驭弱者和对抗强者;不信任别人,自我保护和防范心理重;该犯容易感情用事,有时显得幼稚;内心较为紧张,有悲观困惑的心理,有危机感和压力感。 李某某入监较长时间存在严重的焦虑等情绪,易怒易冲动,自律性较差,常因小事出现愤怒,缺乏理性思考,经常与人发生摩擦,人格特征方面表现出较高的冲动性和紧张性,对一些小事不能释怀,记恨在心。总结有边缘型人格特征和反社会型人格特征。 4.犯因性问题分析 (1)在政治信仰方面,缺乏五个认同,对党和政府认知存在偏见,感到是社会把他抛弃了,存在反社会的情绪,没有责任心,不顾道德准则和社会规章; (2)在人格特征方面:常有突如其来、不考虑后果的行为倾向,不能控制行为的暴发,自视过高,过分重视自身的作用,不能通过合理的沟通与正确的途径去解决问题,往往采取极端方式,造成严重后果。 (3)罪错归因及犯罪认知方面:错误的世界观和哥们义气、享乐主义严重;畸形的物质追求和不切实际的奢望导致铤而走险;淡漠的法律观念,存在侥幸心理;不健康的心理和积累爆发导致意志薄弱、缺乏主见、盲目跟从参与犯罪;做事不考虑后果,爱冲动导致犯罪。把犯罪主要归咎于外因,这也是李某某主要的犯因性问题,也是他多次重新犯罪的根本源因。 (4)社会支持方面:李某某对家人的关心很看重,担心亲人和都会不支持自己,曾几次因家人没有来监探视,情绪十分低落,李某某从心理盼望得到家人的关心和帮助。 5. 改造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1)政治信仰方面。强化“五个认同”“五个树立”,加大爱国、爱党和宪法教育力度,促进罪犯树立政治信仰、提升政治觉悟、增强政治素质,着力改造该犯成为拥护党、爱祖国、爱社会的守法公民。 (2)在人格特征方面。重点对暴力认知、愤怒情绪控制、暴力行为模式等方面进行矫治,参加暴力预防、愤怒控制、积极行为养成类改造项目,降低暴力风险。对李某某进行正确交友观教育,出狱后远离不良群体,减少重新犯罪风险。建议参加内观、人际关系训练或认知行为类矫正项目。 (3)在罪错归因及犯罪认知方面。对李某某罪错认知及不良归因方式进行校正,增强了他的自我反省,树立正确的自我认知方式,帮助他深刻认识到自身所犯罪行的危害性和应受处罚性,加强认知行为矫正,开展认罪悔罪教育及法律道德教育,预防李某某再次犯罪。在认知矫正的同时也增强了李某某自尊心和自信心,鼓励他积极改造,变刑期为学期,增强了罪犯改造动机,加强心理健康、行为养成、人生规划教育,促使李某某树立正确人生目标,转变消极心态。 (4)在社会支持方面。对李某某加强心理矫治,鼓励他参加亲情修复、内观、正念等改造项目,强化正确认知,学会感恩,增强社会支持在改造中的积极作用。正确认识犯罪给亲人带来的伤害,强化人际沟通训练,促使恢复良好的亲情、家庭关系。引领李某某参加内视观想、亲情修复类改造项目。民警积极关注该犯家庭变化,帮助李某某修复了家庭关系,取得了家人谅解。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一系列的教育矫治工作,李某某目前已基本端正了服刑态度,可以正常参加服刑改造,没有明显的不良行为和异常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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