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杨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男,1969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县,居住地为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2014年6月12日,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安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2014年6月24日,杨某到安图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杨某是家中的独子,父母均退休,居住在安图县。杨某偶尔才会看父母一次。杨某与其妻离异,有一儿子就读于吉林某大学。杨某没有固定居所,暂住朋友家,与家人、儿子来往甚少。杨某入矫以来,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懊悔之意,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不服从司法所的教育监管,并经常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生口舌之争。

【事实认定情况】

(一)杨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及擅自改变联系方式脱离监管的行为已经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2014年7月14日,杨某因未按规定报到,不按规定参加社区服务,被安图县司法局书面警告一次。2014年10月15日,又因未按时报到,擅自改变联系方式脱离监管,第二次被安图县司法局给予其书面警告。 (二)2016年6月3日,距杨某解除社区矫正的日子还有20天。延边州司法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点验的现场中,杨某酗酒闹事,不服从会场秩序,对工作人员的制止进行辱骂,并意图动手殴打工作人员。在其滋事时,被安图县公安局110带走,移送明月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6月16日,杨某被司法局给予第三次书面警告。

【建议情况】

(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某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安图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主管领导逐级审核同意。杨某被三次书面警告仍不改正,2016年6月17日,安图县司法局依法向安图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对杨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二)2016年6月22日,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裁定,对杨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安图县司法局收到安图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县公安局的协助下,会同司法所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安图县公安局看守所。 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无视法律的威严,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他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和扰乱了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和司法行政机关办公秩序,还给在场的社区服刑人员造成恶劣影响。杨某的案例将成为每个社区服刑人员耳边的警钟,社区矫正法律法规不可僭越,必须严格遵守。

【小结】

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拒不接受社区矫正,不按时报到,多次不参加规定的社区服务,又酗酒滋事扰乱司法行政工作秩序,出现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法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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