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马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马某,女,2000年6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2016年9月,因犯引诱、介绍卖淫罪被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2017年4月16日,马某到大祥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8年2月16日,社区服刑人员马某未按时报到参加教育学习,司法所工作人员遂向其打电话,但经多次拨打电话均无人接听,其家属也无法联系。 2.2018年2月1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了马某家庭及所在社区的居委会,发现其家中无人,从居委会了解到马某疑似被公安机关抓捕。2月2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公安机关联系,查明马某于2018年2月14日因涉嫌漏罪被大祥公安分局某派出所采取强制措施,后检察机关作出未逮捕决定而释放。马某因故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其行为符合“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等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3月23日,司法所填报警告审批表,提请大祥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给予警告处罚。大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大祥区司法局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书面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3月25日,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社区服刑人员马某,由马某进行当场签收,并对其进行谈话教育。 (四)警告的效果。 警告送达之后,马某表现明显转好,对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及时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情况,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并进行手机人脸签到。通过走访调查进一步了解到,马某在受到警告处罚后,思想状况比较稳定,同时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家人及他人带来的影响。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此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司法所及时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经过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没有出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

【小结】

此案例对于服管意识不强、易于违规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一是司法所工作人员要加强与矫正小组成员的联系,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动向;二是工作衔接要到位,及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信息共享,清查比对在册人员情况;三是日常管理中要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每天按时进行人脸签到,加大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力度,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生活和工作情况,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进一步稳定其心理、消除其抵触情绪,要求其每月按时到司法所报到,严防其重新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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